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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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妇幼健康服
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8
•【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8〕313号
•【施行日期】2018.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关于贯彻实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18〕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48号),我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确保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从事相关建设管理、设计的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认真执行,进一步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标准》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

附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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