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离异妇女如何主张拆迁安置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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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离异妇⼥如何主张拆迁安置过渡费、⽣活补
助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速发展,城市的⾼度繁荣化使得近⼏年来有关“拆迁”的话题不断被推向热点,始终受到公众关注。
⽽对
于“拆迁”⽽⾔,⼈们最关注的即是“拆迁后的补偿”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离异妇⼥,在离婚后因为前夫家庭的不配合导致⾃⾝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法得到落实,那么,如果⼤家在现实中碰到了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救济⾃⼰的权利呢?陕西许⼩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贾⼥⼠的案件,就给了我们⼀个很好的解决思路。
01 案情介绍
贾⼥⼠同⽥先⽣于2003年1⽉登记结婚,2004年3⽉育有⼀⼥⼩怡(化名),2014年6⽉,⽥先⽣的⽗亲作为户主与西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作领导⼩组办公室签订《城中村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拆迁的具体⽅案和利益,贾⼥⼠和⼥⼉⼩怡作为户内⼈⼝,享受到相应的份额。
2018年贾⼥⼠和⽥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离婚后,⼥⽅应得财产(包括集体分红、拆迁安置过渡费补偿和独⽣⼦⼥费)归⼥⽅所有,男⽅会给予配合,协助⼥⽅取得相应利益。
”
离婚后,⽥先⽣家庭只断断续续给付贾⼥⼠和⼥⼉拆迁安置过渡费及⽣活补助费⾄2019年3⽉,之后便⼀直拖⽋。
贾⼥⼠多次和⽥先⽣沟通,均⽆果,⽆奈之际,贾⼥⼠找到许⼩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她和年幼的孩⼦,争取属于⾃⼰应得的安置利益。
李露律师在安抚好贾⼥⼠的情绪后,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和证据,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经过,帮助其提起诉讼,王静律师多次赴拆迁办、村委会等地调取《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分配款领取情况,为本案的顺利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李露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02 代理意见
⼀、贾⼥⼠和⼥⼉⼩怡作为西安市某区的村民,属于该村集体经济成员,属于被拆迁农业⼈⼝,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且⽥先⽣家庭和城中村改造⼯作领导⼩组对贾⼥⼠作为被拆迁安置⼈⼝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只是因为双⽅产⽣⽭盾,⽥先⽣家庭才拒付贾⼥⼠上述款项,于理于法有悖。
⼆、贾⼥⼠和⼥⼉⼩怡作为被拆迁安置⼈⼝,在过渡期内依法享有领取过渡费和⽣活补助的权利,⼀直以来她们享有的上述款项均由⽥先⽣家庭领取。
但在2018年双⽅离婚后,贾⼥⼠和⽥先⽣之间的家庭共有基础丧失,⽥先⽣⽆权再占有贾⼥⼠的过渡费、⽣活补助及集体分配款,⽥先⽣家庭有向贾⼥⼠返还上述款项的义务
03 案件结果
本案诉诸法院后,⽥先⽣⽗亲并未出席庭审,法院在经过合法的送达程序后,依法缺席审理,根据贾⼥⼠出⽰的证据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如下判决:判决⽥先⽣家庭返还贾⼥⼠2019年4⽉⾄2020年9⽉的过渡费近四万元,⽣活费四千余元,2019年年终租地款⼀千余元,2019年第⼆季度拆迁补偿款⼀千元。
该案⼀审判决⽣效后,双⽅均未上诉,⽬前该案件已执⾏完毕。
案件结束后贾⼥⼠⾮常感谢李露律师的付出,虽然该案件涉及⾦额不多,但依旧是属于贾⼥⼠和⼥⼉的应得利益,不该被⽥先⽣家庭恶意占有,拒不返还。
李露律师也提醒⼤家,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为,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适时维护⾃⼰的应得利益。
04 本案法律适⽤
《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