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现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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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汽车召回制度现状探讨
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的设计(设计)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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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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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手写):指导老师签名(手写):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摘要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增长,汽车已走入寻常家庭。
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在享受汽车普及化、家庭化带来的诸多益处的同时,也承受着汽车给他们带来的烦恼,汽车质量无疑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关系着公共的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 国际通常做法是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制度约束企业行为监督汽车生产企业注重产品质量。
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是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措施。
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车后出现质量问题是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纠纷时解决难,因此,完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
本文主要对汽车召回制度现状进行分析,介绍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历史,并且着重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就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和相应对策,希望通过此课题的研究,可以给研究汽车召回制度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帮助。
关键词:汽车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汽车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utomobile industry, car ownership has increased sharply in our country, the car has entered ordinary families. Consumer demand for automobile performance is more and more high, consumers enjoy cars became popular, the family brings many benefits at the same time, are also under the car to their annoyance, quality attention by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undoubtedly, defective automobile product relationships with public safety and personal property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international usual practice is to build a defect automobile products recall system, with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behavior monitoring steam ca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pay attention to the quality of the product. Implementation of auto recall system is urging automobil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product quality, management, a great way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Discovered before the consumer is buying quality problems, quality problems after car is proof, through the whole quality problems to solve difficult, therefore, improve the system of automobile product recall are imperative.
Mainly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bou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uto recall system,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th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and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in China,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hope that through this topic research, can give th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of groups and individuals for help.
Keywords: Auto defects;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Vehicle management;
目录
第1章引言 (1)
1.1汽车召回制度的历史背景 (1)
1.2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情况 (1)
1.2.1 美国汽车召回制度介绍 (1)
1.2.2 日本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1)
1.2.3 韩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2)
1.2.4 法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2)
1.2.5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2)
第2章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的缺失及原因 (4)
2.1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4)
2.2法律体系构造粗糙 (4)
2.2.1 缺少汽车相关基本法规 (4)
2.2.2 原则性过强,缺乏操作性 (5)
2.2.3 威慑力不足 (5)
2.3召回的相关配套机制欠缺 (5)
2.3.1 检验机构缺乏公正性、权威性 (5)
2.3.2 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尚待构建 (6)
2.3.3 消费者的权益诉求途径狭窄 (6)
第3章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相比国外存在的差距和原因 (7)
3.1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和国外召回制度相比存在的差距 (7)
3.1.1 召回制度有待完善 (7)
3.1.2 监管体系混乱 (7)
3.1.3 监管缺乏信息共享 (7)
3.2国汽车召回制度和国外召回制度相比存在的原因 (8)
3.2.1 召回意识相对较弱 (8)
3.2.2 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不够 (8)
3.2.3 惩罚性赔偿与社会保障体系 (8)
第4章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相应对策 (9)
4.1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原因 (9)
4.2完善制度的相应对策 (9)
4.2.1 强化责任观念 (9)
4.2.2 完善召回法规 (9)
4.2.3 改革管理体系 (9)
4.2.4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第1章引言
1.1汽车召回制度的历史背景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
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卡罗拉刹车故障问题。
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
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1.2 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情况
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而各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又不一样,下面就简单介绍几个国家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情况。
1.2.1美国汽车召回制度介绍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1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
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
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
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 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
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1.2.2日本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
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1.2.3 韩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
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
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
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说明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1.2.4 法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
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
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1.2.5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于6月18日开始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间生产的 Mazda6轿车,进行燃油箱隔热件加装。
此番事件使一汽轿车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同时更成为尊重中国用户的先行者!
据了解,Mazda6在全球市场并未接到由于上述缺陷所带来的事故报告,该缺陷完全是日本马自达公司通过实验室试验发现的。
一汽轿车之所以在日前接到马自达的正式报告之后,决定与马自达采取统一行动,目的就是为了让中国的广大用户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步的服务。
一汽轿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于洪江表示:“当时在与马自达公司谈技术引进时,我们就要求日方不仅要提供全球同步的新产品,而且要提供全球一致的高水平服务,创造让客户放心的用车环境。
自从公布Mazda6 2.3的召回公告后,用户来电十分多,绝大多数用户对我们的举动表示了理解和赞赏”。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是2004年10月1日。
在法规还未实施之前,一汽轿车并没有效仿以前诸多厂家的做法,用一个诸如“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的名义,把问题简单的处理了,而是大胆、自觉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一汽轿车向广大用户提供与全球同步的优秀产品和国际化的售后服
务,重视用户生命安全,在成为“第一汽车,第一伙伴”理念忠实践行者的同时,更积极推动了汽车行业的法制建设。
这表达了一种经营理念的高尚境界。
召回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只要简单了解一下国外实施召回的历史和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召回行动一般都是厂商主动去做的。
在这个制度的威慑下,世界车坛几乎每一款车型都有数量不等的召回记录,不管它多么负有盛名。
“主动召回”是诚实品质的表现,是一种勇于负责的行为,值得称赞。
在召回法规还没有实施的现在,别的轿车产品没有主动召回,并不等于没有设计和质量上的安全缺陷和隐患,主动与被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对待消费者的态度上。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汽轿车此番举动堪称尊重本土用户的先行者。
但愿在一汽轿车之后,不乏诚实的步尘者。
真是这样的话,不啻是中国消费者的一大福音。
第2章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立法的缺失及原因
2.1 浅析我国汽车召回制度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起草这部规定的有关专家介绍,制造商发生下列三种情况将受到惩处:一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二是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
另外,制造商拒不执行指令召回的,将被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
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中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中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同时,企业的召回活动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召回过程中要给予监督和指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前期技术准备、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需要国家专项财政予以支持。
消费者对汽车缺陷的上报,如果条件允许,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车辆交给制造商指定的维修站进行诊断和维修,如果认为该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的详细情况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实施召回,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当将此问题报告给汽车生产商。
如果该车型正在进行召回,您应当尽快将车开到制造商指定的地方,制造商将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为您免费消除缺陷。
2.2 法律体系构造粗糙
2.2.1缺少汽车相关基本法规
由国际惯例来看,召回制度的制定依据都是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如《道路车辆法》。
国外的《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不是缺陷汽车召回的直接依据。
而中国目前没有这样一部专门适用于汽车产品的法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有限,很多规定不细致也缺乏可操作性。
从本质上看,不能使消费者和行业的利益得到平衡和最大化。
在社会各界广泛呼吁,现实中迫切需求的情况下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跟上变化,还是没法解决一些根本性、结构性、系统性、深层化的矛盾。
2.2.2 原则性过强,缺乏操作性
当前适用于解决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纠纷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些法律都存在框架大,线条粗的特点,在解决日益增多的汽车产品投诉案时能够提供的法律支撑不充分。
与汽车产品质量相关的汽车“三包”也无论在技术还是法律操作性方面都存在尚待解决的难题。
不过有进展的是,在2011年1月5日《央广财经观察》的一期节目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道“汽车三包”规定己经进入深入研讨并着手制定可操作卿已规范的阶段,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2.2.3威慑力不足
丰田因召回迟缓被美国交通部处以1640万美元罚款。
但在中国,涉及到召回的消费者救济的法律,只有按实际损失赔偿。
中国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都无法提供中国车主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召回的性质是避免未来损失的预防性补救,在实际损害还未发生之前,消费者无法依据中国法律得到与美国消费者一样的补偿。
即便是实际损害已经发生的情祝下,中美消费者也难以得到“同命同价”。
在我国,因为只有依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不及海外,所以不少企业不愿意在中国召回相关产品,大多以产品不一样的理由拒绝中国市场的召回要求。
另外,我国对不实施汽车强制召回厂家的罚款额度为每次1500元,最高处罚为3万元,这与汽车生产厂家实施召回要承担的高额费用成本相比较,形成了被罚款的成本与召回费用的正预期收益。
而在美国,相应的罚款标准是1500万美元至上亿元,如果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其负责人还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
在中国和美国的召回制度面前,天性便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可想而知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
2.3召回的相关配套机制欠缺
2.3.1检验机构缺乏公正性、权威性
我国实施《汽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
度,一直没有一种科学的第三方制定的“市场准入”。
由作为大型国有汽车企业管理者的国家经贸委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这样很难让人不产生在判定召回的问题上不存在倾向性的怀疑。
另外,目前中国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这两种汽车方面的认证负责机构,如天津汽车体系认证中心和中汽认证中心等机构,要么是企业性质要么大都与国内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
同时又受限于设备不够齐全、制度不够完善、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目前国内的检测机构和国外的水平差距很大,导致召回制度可能面临这样一种尴尬:明明知道某些汽车车辆有问题却检测不出来。
丰田召回事件发生后,社会上普遍呼吁建立第三方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但遗憾的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相关事宜。
新条例仅规定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没有具体涉及如何召开听证会,召开的流程等内容。
2.3.2产品召回保险制度尚待构建
召回制度的配套措施应该有保险的内容。
有相应的召回保险,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不用那么畏惧进行产品的召回,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分担一些资金上带来的压力。
真正使召回制度推行顺利,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制度的力量。
比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由丰田召回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如在目前现行的《产品质量综合保险》项目下,可以考虑针对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产品召回方面的保险要求,设立产品责任险和召回险等,制订比较个性化有针对性的质量综合保险条款,使汽车制造商和保险商共同承担召回的风险,进而也达到双赢的目的。
2.3.3消费者的权益诉求途径狭窄
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但是新征求意见稿在许多环节上都比较形式化,内容里面的所有强制召回环节,也都是在强调政府和部门的作用,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极大地漠视了消费者的参与权。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三种主体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包括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但是没有纳入最具有发言权的主体方-消费者。
在国外,普通消费者是具备缺陷调查启动权的。
如在美国,当针对同一品牌类似问题的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时政府部门就可以责令厂家做出说明,如果数量再增加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直到最终启动汽车召回。
此外,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权利也都很被动,也无法提起召回。
理论上说,消费者协会掌握大量真实的消费投诉记录,也应该有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向国家质监部门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申请的权利。
第3章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相比国外存在的差距和原因
3.1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和国外召回制度相比存在的差距
3.1.1 召回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比欧美发达国家晚了半个世纪,2004年10月才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依据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这一法规产生后,英、法、日、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我国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2004年到现在只有短短的11年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汽车市场飞速发展,汽车企业、品牌和车型都大幅增加,汽车保有量呈几何倍数增长,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内容还有待完善,很多时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3.1.2监管体系混乱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从2004年开始,由质检总局成立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日常工作。
且在配套方面建立了缺陷管理的信息平台,为召回提供了技术支撑。
但没有一个真正负责收集汽车信息、获取质量反馈的具体部门,无法及时发现监管汽车质量问题,从而无法有效地管理缺陷汽车的召回。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表面上是加大了监管力度,实际上却加重了汽车行业“多头管理”的尴尬。
如果召回管理能有一个专门的统一机构来管理,这样不仅会使工作更加顺畅,而且还可以减少企业的运作成本。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实践证明,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缺陷产品才是合理的管理体系。
3.1.3监管缺乏信息共享
召回的启动需要获得足够的质量信息。
而我国相关部门还没有提高对信息的重视程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缺陷管理的信息、平台,但有效的信息、平台建设,需要信息共享从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企业就产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医院处理交通事故伤者的信息等。
汽车召回主管部门、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医院交通事故与汽车缺陷有关的信息反馈等方面,都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
3.2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和国外召回制度相比存在的原因
3.2.1 召回意识相对较弱
国外汽车行业普遍认为,近年来汽车行业的高召回率并不是汽车质量变差的表现,实在是全球汽车工业社会责任感的加强,使召回数量急剧增加,但我国大部分汽车制造商并没有达到这种认识水平,我国汽车工业起步晚,总体技术水平偏低,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因为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制造商在效益声誉和安全性方面更倾向于前面两者,甚至违规隐瞒缺陷或者采取所谓的服务活动等措施消除缺陷,从国家开展的缺陷调查中来看,被调查对象几乎都有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的缺陷嫌疑,另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制造商以风险等级较低为理由规避责任召回,大部分消费者的召回意识也不强,对于召回事件多采用负面态度对待,召回直接影响汽车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这也是我国汽车企业惧怕召回的原因。
3.2.2 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不够
在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和较高的约束力,而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只是对国家质检总局颁行的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于拒绝不执行召回的厂家,处以一万元到三万元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幅度相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显然缺乏威慑力,另外,这个管理规定中,对于召回而引发的误工、赔偿额度等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消费者在召回过程中难以得到正常补偿,在发达国家则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严厉的经济处罚制度,汽车厂商大多数也以用户为中心,厂商由于担心败诉受到巨大额度赔偿或者经济处罚,所以一般都主动寻求和解,主动赔偿或者主动召回。
3.2.3惩罚性赔偿与社会保障体系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它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汽车召回所需的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压力,加上高额甚至巨额的赔偿,在不是很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很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产生工人失业、厂房设备闲置等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召回最高罚款额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3万元提高到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货物价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