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结算后数据和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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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结算
后数据和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7.19
•【字号】青财库字〔2016〕1151号
•【施行日期】2016.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结算后数据
和报表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省财政与各市(州)财政年终结算事项已经办理完毕。
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的通知》(财库〔2015〕256号)的要求,为做好结算后决算报表的调整、审核工作,现将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结算后数据和报表报送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财政局请于7月18日前,将结算后财政总决算报表电子数据(上报数据、报表附注等)打包上传至“\\10.116.1.1\国库处\各地上报文件
\2015年\2015年度总决算结算后数据和报表”文件夹中。
待电子数据审定后,再将加盖财政局公章调整后的财政总决算纸质报表(1本),报送省财政厅(以报出日期为准)。
结算前后数据未发生变动的地区,不需重复报送。
二、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数据。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数、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数等线上数据,必须与结算前一致;调整后的线下数据,必须与结算单一致;上下年度和上下级之间的相关数据必须保持一致;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基本数字表中相关数据,必须与社保决算、部门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基础信息表、相关指标表等不涉及结算事项的报表,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请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并按照要求重新审核。
三、关于财政总决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科目与结算单相关项目对应关系。
1.财政总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中“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和“固定数额补助收入”之和,等于结算单中“均衡性转移支付”。
2.财政总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中“化解债务补助收入”等于零。
3.财政总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中“年终结余”,等于结算单中一般公共预算“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加“年终结余”。
4.财政总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中“结转下年支出”,等于结算单中一般公共预算“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加“结转下年支出”。
5.财政总决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中“结转下年使用数”,等于结算单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下年支出”。
6.财政总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中“年终结余”,等于结算单中政府性基金“待偿债置换专项债券结余”加“基金预算年终结余”。
7. 财政总决算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表中调整预算数减去决算数,应等于(如小于请说明)结算单中“基金预算年终结余”。
四、地方各级财政“上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必须与报本级人大批准的决算数保持一致。
五、数据调整、审核流程。
2015年财政总决算结算后数据调整、审核在“预算执行信息系统”中操作。
1.为保留结算前的数据,调整前请将结算前的数据库备份。
2.在系统中调整、审核本级数据。
3.在系统中接收下级数据时,运用数据对比功能,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对比。
(1)线上收支等不需调整的数据对比一致,将下级数据导入数据库,按照要求对下级数据进行审核。
(2)如果线上收支等不需调整的数据对比不一致,不接收下级数据,务必要求下级单位按结算前报送的线上收支等数据进行调整,调整一致后再导入数据库进行审核。
4.汇总生成全辖数据,按照财政总决算审核模板进行审核。
六、2015年度地方财政总决算结算后数据报送情况将纳入地方财政总决算工作考核评比范围。
七、在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国库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海军0971-614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