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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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抚政发[1996]1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24
【实施日期】1996.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199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紧密结合,加强事故预防,降低伤亡事故率,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生产,现对《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6日市政府4号令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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