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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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函授、夜大学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被我校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可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

第五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

如有休学或留级,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四年半和七年。

第六条我校所属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同自动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应在本学期最后一次或下
学期第一次面授或考试时进行新学期的注册,并准确填报注册名单和学
籍变动情况,按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
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
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环节。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经过批准。

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之前,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

请假未获批准或未提申请而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学生缓考、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以补考两次。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旷考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若无条件重修经批准可自修直接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旷考0”分或“作弊0”分登记。

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和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的重修成绩据实登记;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不及格、考试作弊者,经补考、毕业前补考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登记。

第三节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往其他学校学习者,须将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交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

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学生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将加盖学生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学生档案及录取新生名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者,同意转入我校学习。

学生在原校已修读与我校所开设相同的课程,经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编入班级已开设过而该生在原校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六条学生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申请在我校所属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之间转站学习,须征得转出、转入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同专业、相同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

第四节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者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

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转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不办理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填写《复学申请登记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复学通知。

(二)复学者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或未招生,可转往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相同专业学习;在修业年限内,也可保留学籍一年;若一年后仍无法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留级、退学第二十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本人可自愿申请留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级两次,并且不得连续留级。

未连年招生或虽连年招生但专业不同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可
视情况将留级学生转入相近专业、转站学习或原班级试读,毕业时间推迟一年或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逾期不注册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学校规定范围内应予退学者。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学生退学应将学校颁发的学生证交回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

第六节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依据《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评选办法》,每届学生毕业时由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予以审批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
乱社会
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
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重者;
(六)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八)在报名、注册、免修、考试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任何人不得撤
销。

第七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或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按结业处理,由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毕业
标准且未取得学分不超过十分者,按结业处理,由本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所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
坏,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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