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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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归档,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档案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

工程档案资料人员应当具备工程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相关内容、要求、时限及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技术文件编制与报送的套数、费用、质量标准、报送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在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后,
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整理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工程建设电子文件、声像资料等。

在进行验收前已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等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竣工图编制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验收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要求,对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建设工程档案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四)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建档验[]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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