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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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着⼒缓解科技型中⼩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企业⾃主创新能⼒,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科技型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在1000⼈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2.对不满⾜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1000⼈以下;
(3)企业具有⼀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具有⾃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5%以上。

3.对满⾜第⼆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企业,可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和研发⼈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流量表,实际年限不⾜⼆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产批⽂、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其中,⾼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证书或者⽂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上述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科技局统⼀报省科技厅备案。

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企业,县科技局将向企业免费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证书,纳⼊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同时引导⾦融、创投等机构加⼤资⾦⽀持,促进科技型中⼩企业加快发展;省及地⽅科技⾦融信息服务平台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融服务。

第五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企业须登录省科技⾦融信息服务平台(⽹址:),填写《备案科技型中⼩企业信息表》。

第六条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批,申请受理截⽌⽇期为每年的6⽉10⽇、12⽉10⽇。

第七条对确认的科技型中⼩企业实⾏动态管理,每⼆年复核⼀次,复核时间和复核时企业所须提供的资料同申请。

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企业资格。

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企业资格。

第⼋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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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为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融紧密结合,着⼒缓解科技型中⼩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企业⾃主创新能⼒,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 科技型中⼩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在1000⼈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2.对不满⾜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企业:
(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员1000⼈以下;
(3)企业具有⼀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具有⾃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5%以上。

3.对满⾜第⼆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企业,可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科技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研发⼈员花名册;
4.企业上⼀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若当年新办企业,则提供上⼀⽉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6.研发项⽬⽴项报告。

其中,⾼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的企业、获市级以上⾼层次⼈才计划资助的科技⼈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项⽂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企业确认⼯作,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科技型中⼩企业。

按照《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备案暂⾏办法》予以相关政策扶持,优先⽀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融、创投等机构加⼤资⾦⽀持,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融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初审,合格后统⼀报市科委⾼新处,每年6⽉和12⽉前市科委组织审核,正式发⽂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溧⽔、⾼淳县和⾼新区(⼀区多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确认⼯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

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企业,统⼀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技型中⼩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融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企业,将作为科技管理⼯作的重点服务对象,纳⼊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数据库实⾏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企业资格,不再纳⼊江苏省科技型中⼩企业数据库管理。

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企业资格。

第七条 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申请受理截⽌⽇期为每年的5⽉5⽇、11⽉5⽇。

第⼋条本细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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