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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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以及《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专职辅导员。
其他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本人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有关规定参见《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具体包括: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专职学生辅导员。
(一)岗位总量
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40的标准设置,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5%左右。
(二)岗位等级
纳入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专职辅导员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级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和十二级。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教授四级。
(三)岗位结构与比例
1.岗位结构。
高级岗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25%左右,中级岗位占60%左右,初级岗位占15%左右。
2.岗位等级比例。
教授四级岗位数量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在高
级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副教授一至三级之间的岗位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之间的岗位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二级之间的岗位比例为5∶5。
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聘用条件和相关规定。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中共党员。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5.晋升高级岗位人员,应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符合相关免试条件者除外)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晋升条件和学校有关晋升规定,经过评审取得教授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1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相关工作1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7年以上;在副高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高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教学条件
近5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做为第一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并且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3.工作实绩
近5年在教师岗辅导员岗位上年度业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至少有3次优
秀;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校级综合奖2次;或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学生团体)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先进工作经验、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4.科研条件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3条,其中条件(1)和(2)必备其一:
(1)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期刊目录》所列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有经费的教研项目);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总经费达5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
(3)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著作(含编著、合著、译著(不含文学类作品)、第一主编的教材)2部;
(4)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有奖励证书);
(5)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重大调研工作;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理论研究征文活动并取得重大成就。
(三)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5级)岗位聘用条件
1.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
近5年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做为第一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并且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2.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12年;或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6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1)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学生团体)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先进工作经验、典型案例被省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2)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期刊目录》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校级以上纵向研究项目1项。
(四)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6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9年,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
(五)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7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晋升条件和学校有关晋升规定,经过评审取得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在中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在中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岗位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2.教学条件
近5年来(博士研究生近2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做为第一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3.工作实绩
近5年在教师岗辅导员岗位上年度业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至少有2次优秀;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或校级综合奖2次;或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学生团体)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先进工作经验、典型案例被省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4.科研条件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条件(1)和(2)必备其一:
(1)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期刊目录》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有经费的教研项目);
(3)出版学术著作1部,学术著作包含编著、合著、译著(不含文学类作品)、主编或副主编(前2位)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各种习题集、考试试题汇
编等除外)、参编全国通用的教材;
(4)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有奖励证书);
(5)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大调研工作;或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理论研究征文活动并取得重大成就。
(六)讲师一级(专业技术8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般应在讲师岗位任职满9年,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成绩显著。
(七)讲师二级(专业技术9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般应在讲师岗位任职满6年,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成绩显著。
(八)讲师三级(专业技术10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规定的晋升条件和规定,经过评审取得资格。
1.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在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在初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在初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
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级岗位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2.教学条件
服从教学安排,能讲授1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其中教学或讲座时数累计不少于72学时。
3.工作实绩
近5年在教师岗辅导员岗位上年度业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或本人获校级综合奖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学生团体)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先进工作经验在全校推广,先进经验、典型案例被校级以上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4.科研条件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1篇。
(九)助教一级(专业技术11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助教岗位任职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
(十)助教二级(专业技术12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助教职务,年度考核合格可直接聘用到助教二级岗位。
(十一)由其他岗位类别转入、调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本人聘用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其原工作岗位级别、工作经历和学历可作为新聘岗位的参考条件,如本人分级申报或晋升申报高一级岗位需在专职辅导员低一级岗位工作至少1年。
三、岗位职责
学校制定专职辅导员各级职务较低级别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最低要求)。
学工处协同有关部门参照学校规定,制订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作为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受聘专职辅导员岗位,应热爱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乐于奉献。
(一)教授基本岗位职责
1.学生指导。
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负责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所在院系党建与日常教育、团建与日常管理、资助与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等某一方面工作。
2.教学工作。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
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周不超过4课时。
3.教学研究。
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作为前两名负责完成校级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4.科研工作。
主持厅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项目1项以上。
5.教材、著作。
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排名前两位或独著)。
6.发表论文。
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7.学科专业建设。
负责或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并作出显著成绩。
8.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协助有关部门及院系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的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9.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副教授基本岗位职责
1.学生指导。
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全面负责某一方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所在院系党建与日常教育、团建与日常管理、资助与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等某一方面工作。
2.教学工作。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周不超过4课时。
3.教学研究。
作为前两名负责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完成校级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4.科研工作。
作为前两名参与完成厅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省级项目1项以上。
5.教材、著作。
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排名前三位或独著)。
6.发表论文。
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7.学科专业建设。
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在本学科的建设中起骨干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8.指导青年教师。
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队伍,帮助并督促本学科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9.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讲师基本岗位职责
1.学生指导。
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及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
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2.教学工作。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
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周不超过4课时。
3.教学研究。
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4.科研工作。
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有经费资助);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
5.教材、著作。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
6.发表论文。
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7.学科专业建设。
积极参与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在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8.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9.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助教基本岗位职责
1.学生指导。
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协助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及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
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2.教学工作。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授课(助课)任务。
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
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周不超过4课时。
3.教学研究及科研工作。
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完成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教学研究和科研任务。
4.发表论文。
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5.学科专业建设。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在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8.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9.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组织及程序
(一)聘用组织
1.专职辅导员高级岗位由学校聘用,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委托各教学单位聘用。
2.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高级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学术水平评议组,对申报高级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提出申报高级岗位的推
荐人选;确定中级及以下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并接受申诉并进行复议。
4.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将推荐和拟聘人员名单连同申报高级岗位人员的相关材料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召开专职辅导员学术水平评议组会议,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控制数内确定高级岗位分级和晋升聘用推荐人选。
6.公示评议推荐结果。
公示期内,受理教职工投诉和个人申诉并进行复议。
7.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审定聘用结果。
8.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委托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约管理及考核
(一)聘约管理
1.受聘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2.受聘专职辅导员一般与学校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在本岗位任职10年以上且距退休时间不满5年者,可按无固定期限聘用,在聘用期间涉及退休、调离及其他人事变更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合同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
3.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转入、调入专职辅导员系列的人员)的聘期包含试用期,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为12个月,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6—3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4.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湖北经济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各种原因未能聘用人员,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人事代理办法》管理。
(二)考核
1.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2.考核主要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存入档案。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再不合格应予解聘。
聘期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且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有关科研条件的说明按《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工作量核定及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级别以来取得的,其中论文、著作和代表作一般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论文、著作。
(二)本办法中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课时的计算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党校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出具的课时证明为依据;作为第一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或学术科研活动的课时折算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中关于聘用条件中各类奖项,除特别限定以外,其有效范围为: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地(市、厅、校)级(排名前二);集体一等奖限第一、第二贡献者。
(四)本办法所指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均为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五)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