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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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云劳社〔2004〕4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
2、《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行为,保障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的合理需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伤残部位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安装、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在公布的为工伤保险提供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在劳动保障部未公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前,我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暂定为云南省境内符合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施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规定的辅助器具装配单位。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违反本规定或服务协议的,按服务协议约处理或终止服务协议。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见《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附件1,下称《限额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场情况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不能超过《限额表》的规定。
具体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配置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填写《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附件2),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配置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符合更换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持书面申请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换申请。
凡未经同意或超过限额的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配置。
(二)在规定的配备项目及费用范围内配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超范围、超限额配备的辅助器具的费用(含维修费用)不予支付。
(三)先维修后更换,在常规使用期内辅助器具出现问题的,应该由签订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先进行维修,不能修理的再进行更换。
(四)超过常规使用期后更换,辅助器具应在常规使用期内使用,对于仍在常规使用期内的辅助器具,一般不予更换。
七、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因技术等原因不能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另行选择配置机构。
八、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时应向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出示《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原件。
工伤职工要求配置超出《限额表》限额的辅助器具时,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表》限额内的费用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擅自为工伤职工配置超出《限额表》限额的辅助器具,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协议服务配置机构承担。
九、已由第三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
符合更换条件并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
项目名称 辅助器具标准 使用周期 备注
髋关节离断假肢(6S4) 12000元/具 5年 含训练费 大腿假肢(4P20) 8600元/具 5年 小腿假肢(2Sl0) 5000元/具 5年 手前臂假肢(SJ5) 3100元/具 5年 手上臂假肢(SJ7) 3300元/具 5年 踝关节(用于更换) 720元/具 5年 两轮椅手推车 960元/辆 6年 三轮椅手摇车 1400元/辆 6年 拐杖 240元/付 5年 手杖 85元/支 5年 肘杖 120元/支 5年 假眼 350元/只 5年 全口牙 600元/口 5年 固定牙 450元/1带2 5年 活动牙 180元/颗 5年 眼镜 200元/付 3年 助听器 400元/个 5年 半足脚内套
200元/个
1年
附件2:
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经鉴定确认,该职工可以配置(更换) 辅助器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
本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本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辅助器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本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本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各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7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云劳社〔2004〕4号),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及物价上涨情况,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范围,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由社保经办机构签定过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已配置美观型假肢的工伤职工可提前更换功能型假肢,已配置功能型假肢的工伤职工须使用周期满后才能更换。
三、本通知中配置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项目,执行部颁标准。
二○○九年二月六日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单位: 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