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根据新电池指令制订本国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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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根据新电池指令制订本国法例(SMQ)
时间:2008-06-18来源:SMQ作者:clariceyan 发表评论进入论坛投稿
今年2 月12 日,西班牙刊登根据欧盟有关电池、蓄电池、废电
池和蓄废电池的第2006/66/EC 号指令制订的第106/2008 号皇家法令。
上述的欧盟电池指令于2006 年颁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就电池的回收、处理、循环再造及弃置定立具体规定,并与1991
年颁布的原有电池指令一样,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镉及铅含量超出规定的电池,但限制更加严格,禁止以下电池在市面出售:
不论是否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和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05%,但汞含量低于2% 的钮型电池除外;
便携电池和蓄电池,包括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
量计超过0.002%,但用于紧急及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或无电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除外。
第2006/66/EC 号指令又规定,含有超过0.0005% 汞、0.002% 镉及0.004%铅的电池、蓄电池及钮型电池,必须标示有关金属的化学符号,即Hg、Cd 或Pb。
此外,被视为危险的废电池和废蓄电池,如钮型
电池及镉或铅蓄电池废料,必须运往认可的危险废料管理公司处理。
每家电池生产商必须根据所属成员国的注册程序,在每个成员国注册。
成员国有责任确保已制订合适的电池回收计划,生产商则须就在市场出售的电池负责,有关责任视乎所选择的回收计划而定。
西班牙已于第106/2008 号皇家法令阐述各种各类的回收计划,包括由主管当局主导的计划,以及由生产商担当主要角色的计划,如个别回收计划及综合回收计划等。
设立个别回收计划或综合回收计划的生产商,须为计划申领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为5 年,可以连续续期。
电池指令第11 条( 即西班牙第106/2008 皇家法令的第17 条) 规定,制造商的电器设计须确保废电池易于拆除,但在以下情况可获得豁免: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整合理由,电源供应须持续不断,因此电池必须与设备永久连接。
西班牙当局认为,豁免范围十分狭窄,并举出一些豁免例子。
例如,基于安全理由,可能无法在电源突然中断时发挥其保安功能的警报系统;以及基于医疗需要,供长者使用的心藏起搏器。
另一豁免例子是,电脑化网络内的机密资料需要保护,因此电池须与设备永久连接。
第2006/66/EC 号指令第16 条( 转化为西班牙第106/2008 皇家法令第14 条) 规定,「生产商」( 或代其行事的第三者) 负责支付电池废料管理的费用。
「生产商」指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 包括装嵌于电器内的电池) 的任何人士。
由2009 年9 月26 日起,生产商须用标签清楚标明电池的电容量,并须于每年 4 月1 日或之前,提交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
在市面出售的电池的重量、数量及种类;
回收及处理的电池数量;以及
所采用的回收计划。
西班牙的电池法例将于2008 年9 月26 日生效,而欧盟的新电池指令亦将于同日在所有成员国实施。
欧委会料于短期内就新电池指令颁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