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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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豫政[2006]88号)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是:(1)收集和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制定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2)组织对市场进行预测和研究,具体负责各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的开发、应用、管理工作;(3)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4)组织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并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5)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执行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
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市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1、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营销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5、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6、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竞争力。

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焦作市发展改革委、焦作市财政局和焦作市地税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1日。

第九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在2.5%以上,并能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有较健全的研发机构、有效地运行机制和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企业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技队伍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中央、省属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它企业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高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高新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组织专家按照《焦作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从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二条依据《焦作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每年4月10日以前,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并上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

市直企业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包括:《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焦作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评价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发展改革委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焦作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上报评价材料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警告与撤销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高新区经发局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焦作发展改革委会同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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