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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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结核门诊所有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实习生等。

第三条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结核门诊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职责:
1. 制定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医务人员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
3. 对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 定期组织医院感染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防控意识;
5. 收集、分析医院感染监测数据,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六条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做好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和随访工作。

第七条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结核病感染防控的认识和技能。

第八条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做好手卫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时应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条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消毒,保持诊疗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结核病感染防控的认识。

第四章监测与报告
第十三条定期对结核门诊进行医院感染监测,包括感染病例、感染率、消毒灭菌效果等。

第十四条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定期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报告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结核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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