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施工安全规定(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井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井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建设、
煤矿改造、煤矿生产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方针。
第四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矿井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情况,确
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坍塌、防突水、防火灾、防中毒、防触电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
技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防
毒面具等。
第三章施工过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安全通道、安全设施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通风、防尘、降温等环保措施,保障施工人
员身体健康。
第四章施工结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施工现场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井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责任
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煤矿井下施工安全规定》全文,旨在加强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做好煤矿井下施工安全工作。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井下施工活动,包括煤矿建设、生产、改造、维修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施工准备与设计
第八条煤矿井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九条施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条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煤矿井下地质条件、水文条件、通风条件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危险区域、安全通道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坠落、防触电等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人员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操作。
第五章施工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应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二十条煤矿井下施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施工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施工事故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施工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煤矿井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井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井下施工活动,包括矿井建设、维修、改造、
开采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的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
管理体制。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方法、
施工进度、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
工场所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施工过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场所的通风、排水、防尘、防毒、防火、防爆
等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用电、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
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
整改。
第二十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
安全意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井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
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及其负责人对发生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