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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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制度
篇一: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封面页
中美两国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美国作为世界唯一一个超级大国,不仅在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值
得我们学习,在司法制度上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他的法官制度,所以就以其法官制度作为本文的论点。

而法官制度是一个内容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的遴选、培训、考核、保障、职业道德、奖惩等内容。

所以在本文中只对法官遴选、法官保障和法官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有关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
The judge system comparison research in China
1
and the United States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only superpower in the world, not only in economy, milita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worthy of our study, in the judicial system is more worthy of our learning and using for reference.In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his judge system, so the judge system as the argument of this article.The judge system is a category of the content is very rich,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training, assessment, security,
professional ethic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tc.So in this article only for selection, security and punish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to judge rules and do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xpounds its significance.
Keywords:China;The United States;The judge syste
m;Comparison
目录
摘要....................................................................?
ABSTRACT............................................................ ..II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1)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1)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2)
2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3)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 (4)
(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4)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4)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5)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 (5)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5)
(二)关于法官保障制度 (6)
(三)关于法官惩戒制度 (7)
四、美国法官制度的借鉴 (7)
(一)从优秀的法律工作者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
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7)
(二)切实提高法官保障力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
判 (8)
(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
官惩戒机构 (9)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
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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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与我国法院体
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法官的遴选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

而对于前期职业经历的期限,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法官候选人应当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

对于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不同的。

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总统就要另外提名,再交参议院审议确认。

在联邦法院法官人选的提名过程中,政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是符合总统政治观点的本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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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另外,总统会通过司法部了解情况,物色人选,提出建议。

在提出建议前,总统要征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意见,ABA是一个拥有40万律师和法官的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在美国司法界和政界具有很高声望,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它对被提名的每一个法官逐个排队,认真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由于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各个州的法律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是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
人才落选的弊端。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进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所以称之为“密
篇二: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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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
‘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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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此外,总统在提名美国联邦法官前,除特殊因素外,主要考虑如下几点:1、客观的职业业绩(包括司法经验);2、政治上的“可用性”(availability);3、理念上的“适宜性”(appropriateness);4、被提名人的个人魅力;5、地理、信仰、种族、性别及其他社会和政治背景。

(二)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
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采取任命制的方式遴选法官。

在美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是总统,而任命则须参议院批准。

具体来讲,总统是通过司法部长来提名法官候选人的,例如在1977年,卡特总统成立了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挑选候选人的工作。

该委员会必须有有关州的律师参加,有律师和非律师的代表,并对每一个法官空缺提出几个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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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法官候选人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审评。

该常委会就法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官任职资格进行审批,该委员会的评价分为五种,即极为合格、很合格、合格、不合格和年龄不合格。

评议的结果将交美国司法部部长。

该常委会对候选人的评价虽然对总统没有强制约束力,但确实法官遴选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在该委员会就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参议院批准。

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是否同意总统提名的法官候选人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须就各法官候选人向上述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咨询。

参议院同意总统的提名后,候选人才能被最终任命为法官。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而言,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在任职资格方面较为宽松,但一般也须遵守上述三原则,即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然上述三项原则中除了第一项原则外的两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美国许多州采用选举制选任法官,因而导致一些乡镇法院的有些法官没有法律背景,更没有当过律师。

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1988年全美州法院系统的法官有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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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约有1.7-1.9万人原来不是律师。

当然,无论是遴选联邦法院法官,还是遴选州系统法院法官,候选人都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候选人正直品行;2、候选人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3、候选人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4、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识的判断力、同情心机智和理解力等;5、勤
勉守时,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6、候选人应是一个廉洁奉公的人,并热心公共实业。

(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选任方式
由于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因而州法院系统遴选法官的方式既有任命的方式,也有选举的方式,在实践中,还产生了一种吸收两者优势的“密苏里方案”。

(1)任命制
在美国实行任命制的州里,当法官名额出现空缺时,有志成为法官的人将主动向州长的法律顾问室提交正式的应聘书,这样法官遴选程序便启动了。

应聘书提交到州长的法律顾问室后,由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律师进行第一道筛选,审查候选人提交的履历表。

没有被淘汰的海选候选人将接受包括实务经验、社会经验等长达25页的问卷。

问卷调查结束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最终一个法官职位确定4到5名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立后,当地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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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就正式候选人进行评价。

州长最终将获得律师协会肯定性意见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州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审查。

州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通过听证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候选人得到司法委员会的确认后,州上议院将就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

再得到州上议院承认后,候选人将最终被州长任命为法官。

(2)选举制
选举制分为普选制和州议会选举制。

所谓普选制是指通过选民投票的方式遴选法官的制度。

在实行普选制的州里,法官候选人必须直接面对选民,获得一定的票数才能当选为法官。

在普选制中,法官受政党的影响十分明显,其要成为法官候选人则必须获得某一政党的提名。

在实行议会选举的州里,候选人能否成为法官须经过议会的选举,只有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人才能当选为法官。

(3)密苏里方案
密苏里方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遴选法官的方式。

这一方式一方面避免了任命制中法官的提名权完全把持在州长的手里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选举制中候选人受政党影响极大的弊端。

根据密苏里方案,由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州律师公会选举的3名律师(3个上诉法院各一位)、州长任命的来自3个上诉管辖区的3个居民组成法官提请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掌握法官的提名权。

当法官出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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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时,该委员会将就每一个空缺的法官职位提出3名候选人。

州长在大选之前从3名候选人中任命一位为法官。

在下一次大选中,选民将决定该法官的去留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三:中外法官制度(选)
中外法官制度比较
陈昕炜
(武汉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工1104 110107808)
关键词:差异、司法考试、遴选、保障制度
摘要: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一、司法考试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传统及国情的差异司法考试制度也各不相同。

按照法律体系的特点划分,世界各国的法律模式可分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司法考试模式。

严格地说,大陆法系国家有所谓的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法律职业考试,实质上是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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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便正式宣告建立,并决定在2 0 0 2年开始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国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

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

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美国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

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考试一般在2月和7月以闭卷形式进行,每次考试两天,第一天是综合法律考试,形式为选择判断题,第二天为本州法律考试,形式一般为问答和案例分析题。

很多州都比较重视对业务技能的测试,从业技能测试要求应试者在考试中把自己当成真正的律师,去证明其对法规及其从业技能的精通程度。

大多数考生都能在第一次考试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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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第一次没通过的,在第二次考试中一般也就通过了。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州律师协会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即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即可执业。

有相应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才可
能成为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差别,只是工作方式和服务对象不同。

英国虽然也是有律师考试而无法官或检察官的考试,但与美国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它将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

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

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

英国的检察官也主要来源于律师,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在刑事法院出庭和支持控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进行。

二、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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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与州法院法官是有区别的。

联邦法院的法官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州法院法官的遴
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

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经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即“密苏里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而得名。

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由律师界推选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位公民和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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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组成)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择定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

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如果未获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同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

当他或她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即由选民决定他或她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

因此,自从密苏里州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削弱政党和政治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

中国法官遴选制度包括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部分。

首先,在我国,对法官遴选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年满23周岁;(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3)德才兼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我国自从2001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从法官队伍“入口”处杜绝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司法领域,保证了司法队伍无论在法律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学历要求上大体有一个共同的基点。

这对于提高法官的遴选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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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法官遴选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一是选任制;二是任
命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但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选任权限在本院院长。

就我国法官产生方式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经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法院在法官产生的过程中起不到主要作用,起实质性作用的是人事部门和党政部门。

三、法官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而作为法官职业化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十分必要。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在其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调任或处分;同时,法官享有某些特定的职务豁免权等。

纵观中外法治发展历史,这一机制的确立完善与否,对法官权威性和司法独立审判根本要求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但中外各国因为受法律渊源和国情体制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也呈现出自身特点和地域差异。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始于十七世纪的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国,而后被美国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接受采纳。

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主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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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宪法为主的立法形式对法官的任职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官原则上不可撤任、罢免:法官权力的终止、暂停必经法定程序;非有特定原因法官不可调任;法官享有职务豁免权等。

我国宪法没有就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只是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对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得到体现。

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

,.关于法官的退休制度。

各国法官退休制度采取的方法大概可分为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

如在美国,法官为终身职务,法官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可以自愿退休,但法律不得命令法官退休。

退休后的法官被视为资深法官,仍然可以应法院的邀请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

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还是强制退休方法,只是对法官退休年龄要求不一。

如巴西、荷兰规定为,,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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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规定为,,至,,岁依法官等级不同而定,法国规定一般法官,,岁退休,首席法官,,岁退休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法官退休年龄的规定通常没有男女性别上的年龄差异,而且其职务也不改变。

我国法官的退休制度虽然法官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我国至今尚未制订有关法官退休专门的法律规定,通常作法是参照现行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即要求男性法官通常在,,岁、女性法官通常在,,岁实行强制退休。

而且法官一经退休,其职务也相应不作保留,不能再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活动。

,.法官任职的终止或暂停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首先是法官原则上不被辞退、撤任、罢免,除非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其次是法官任职的终止、暂停,应该依合法程序和原则。

如意大利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法官是常任的。

除非遵照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理由并严守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辩护保障所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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