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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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砖厂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砖厂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X年底,全面关闭实心粘土砖厂,坚决强制关闭非法砖厂,坚决淘汰关闭散、小、差、破坏环境的有关合法砖厂,建立符合产业政策、规模开发适度、布局合理科学、资源利用集约、依法依规生产、安全环保发展的砖业生产秩序,彻底扭转我市砖厂“多、小、散、乱”的被动局面。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发改、经信、财政、公安、林业、法制、工商、安监、住建、水利、农业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督促、验收砖厂整治工作。

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暂停新建砖厂的审批。

三、整治对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砖厂,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整改或予以取缔、关闭: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三)采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严重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九)证照不齐全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底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开展砖厂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砖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明砖厂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开办时间、企业性质、股份构成、用地情况(地类、实际占地面积、审批情况)、采矿情况(矿权面积、是否非法违法采矿)及其它审批情况(何时批准、延续登记)。

各地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发改、经信、规划、林业、安监、住建、工商、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和关闭、取缔、整改、保留名单,并报市整治办(电话、传真:X)。

(二)整顿治理阶段(4月1至6月30日)
对应当取缔、关闭的砖厂,由县市区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并拆除所有设备设施及构(建)筑物、断水断电,关闭取缔到位;对需要整改的砖厂,一律先停产,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破坏的地质和生态环境,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督促恢复治理、复垦复绿。

各县市区整顿治理情况6月30日前报市整治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对整治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启动约谈、问责程序。

(四)规范建制阶段(8月1日至11月20日)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产业总体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新设砖厂要严格落实产业总体规划,建立准入标准,设定审批流程,确保供需平衡。

新建砖厂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选址等相关事项进行联合审查,按照利民便民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新设砖厂获批各项行政许可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安全、环保、矿山地质恢复治理等设施要做到“三同时”(即和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整治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整治工作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用地审批、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查处、关闭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砖厂。

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砖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督促执行,查处、关闭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砖厂。

发改和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需求调研,参与砖厂合理布局规划,满足市场需求;严格实施国家绿色建筑强制性政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监督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产品执行国家、行业规定标准。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及毁林行为。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对破坏水利和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的砖厂进行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砖生产项目,依法依规吊销被关闭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经信部门负责规
范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对砖厂私搭乱接电力的行为予以查处;墙改办负责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查处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对取缔砖厂停止供电,对非法砖厂予以断电。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二)积极扶持引导。

鼓励砖厂转产新型墙材、绿色建材或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

对证照齐全、主动关闭的砖厂,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砖厂,纳入墙材革新专项基金预算,给予新型墙材生产项目资金扶持。

关闭砖厂的开采区域经整理合格后,视同土地整理,开采点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复耕指标归所在县市区使用;开采点原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复耕后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

(三)严格责任落实。

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指标。

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的县市区下发行政监察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砖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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