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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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2018年12月12日,中国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昆山反杀案”。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女子李某被一名男子周某跟踪并骚扰多日,最终在被周某持刀追赶时,
李某使用配有电击功能的防暴器擊退了周某,并致其死亡。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其中包括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防卫的质疑。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对“昆
山反杀案”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紧急遭受不法侵害,用非法手段进行反抗的,是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防卫的要
求。
在本案中,李某已经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周某的追踪骚扰证据,但由于警方
的办案工作存在问题,没有给予李某足够的保护。
这种情况下,李某可能对自己的人身安
全产生恐惧,其对于周某的行为产生了正当防卫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卫过当、防卫过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二条规定:“以外部违法侵害为前提,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实施的防卫必
须是紧急与必要的,并且不能偏离防卫的限度。
”李某的使用防暴器进行反击可以被认为
是紧急与必要的行为,并未偏离防卫的限度。
根据案件纪录,周某在持刀追赶李某的过程中,存在对李某采取暴力行为的威胁。
这
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的实际不法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一)对非法侵入住宅、家庭以及公民不应当承受的
其他场所或者非法侵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住所、车辆、船只、飞机、仪器、设
备造成严重危害的;(二)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害人身权益进行抵抗,情节紧
急的;(三)因受害人主动或者被动发生暴力行为,捍卫人利用否则可能导致丧失保护现
场或者相应条件的;(四)遭受者主动为了使遭受危险的他人免遭追赃遇害,作出的非法
侵害的抵抗。
”根据这一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被视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情形之一,不负刑事
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昆山反杀案”中的李某的行为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合理防卫。
虽然此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争议,但从法理角度来看,李某具备合理防
卫的条件,并且在实际行动中没有超出防卫的限度。
在案件中仍然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如警方的办案不力以及李某自行购买防暴器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
一步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公众对案件的判决和处理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