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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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注意事项
作者:黄静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摘要:从定性的角度探讨了现金流量表内容方面有关注意事项。
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
在前一问题里,主要探讨了编制基础存在的弊端及其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在后一问题里,主要研究了项目分类原则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现金;流量表;注意事项中图分类号:F23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03-02
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深入透彻的理论分析,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作为三大财务报表之一的现金流量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以及如何利用现金流量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这对现金流量表理论和实际运行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应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表理论紧密的联系起来,对现金流量表实务工作者来进行指导。
一、注意事项之现金等价物
(一)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报的现金流量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不强
首先,因为现金等价物在定义、范围、具体认定等方面本身存在的不足,或人们对其持有不同认识所导致的。
现金等价物定义不够科学。
其一,现金等价物毕竟不是现金,其在正常情况下变现也需有一个时间间隔,因而无法真正反映企业的即期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其二,现金流量有时会被某些业务所掩盖,从而影响对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判。
譬如,有两个经营性质、规模、营远能力等均基本相同的企业,但其中一家企业的货币性交易较多,比重较小,现金流量相对较大。
若仅直接根据两个企业的现金流量判断,前者的财务状况差于后者,但实际上二者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可能基本相同。
而且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纳入编制基础较为牵强。
因为毕竟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有着根本的区别,持有的风险也有差异,加之将现金等价物的短期性的时间界限定为3个月,从理论上缺乏严密的依据,所以,将其纳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显得牵强,不易接受。
其次,会加大现金流量信息的采集、记录、加工、整理的难度和成本。
因为企业日常核算中的会计科目设置与编制现金流量表所需资料的口径不尽吻合,企业要想依据传统核算系统直接归集并提供现金等价物及其相关的现金流量的数据比较困难。
而通过对传统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加以分析、调整,又颇费周折,准确性还不容易控制。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会计人员中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准则应对现金等价物做出更详尽的解释。
在当前至少应剔除掉短期企业债券一项,这便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具体操作,又可在一定程序上提高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忽视现金流量信息的利用
在会计界,产生过现金流量信息与盈利信息哪一个更重要的争论。
我们认为,盈利信息和现金流量信息的用途既不必互相排斥,也不能互相代替,这两种信息应当相互补充;但国内外的各种综合分析体系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指标的运用,那就是企业现金流量信息。
现金流量信息是企业综合分析的重要方面,传统的财务状况评价信息中缺乏现金流量的信息使得评价结论过于主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现金流往往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重视现金流量信息并把其融入企业综合财务状况分析体系中是企业发展的要求和报表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要求。
众所周知,企业无论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还是发展能力,最终都会体现为当前现金流入的能力及未来的现金流出,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的预期也是其进行决策的主要参照物。
目前的财务报告虽然包括现金流量表,但由于现金流量表出现较晚,对其信息的利用缺乏完善的体系和分析方法,所以不能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注意事项之会计方法的选择
现金流量表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编制出来的。
会计方法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企业净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是有可能引起现金流量分类的变化。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将权益性投资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划入投资现金流量。
因此,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属控股集团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反之,如果对其纳入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与子公司分发给母公司的现金股利相抵消,子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并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使集团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
例如,母公司P占子公司s的80%股份,s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均为1000,分配现金股利500。
如果P不将s列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P公司投资现金流量增加400;如将其列入合并,则P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1000,筹资现金流量减少100,投资现金流量不变。
由此可见,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选择将会影响集团公司的净现金流量。
(二)出售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以筹集资金的行为。
当应收账款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减少了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但是,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提供给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款账的出售实际上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抵押的抵押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
因此,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利用报表附注信息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进行调整,即用期末已出售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增加额,将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调整到筹资活动。
例如,某公司从2004年起涉及应收账款的出售业务,报告披露2005、2006年末己出售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余额均为300万元,2007年这一余额下降到112万元。
那么,该公司1993年就无需加以调整(300~300),1994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则应调增188(300~112)万元,而筹资现金流量则调减188万元。
当前,我国法律对应收账款的出售业务没有规范,但随着各类资产经营公司的登台,应收账款交易市场的诞生将不再是遥远的事情。
今后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也必须对应收账款出售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予以关注,以获得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注意事项之非经营活动
(一)对各项税费的处理不当
针对企业而言,所得税是_项费用,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结果。
而对于利润总额,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人+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显然所得税的确定不仅仅是经营所得产生,而且与筹资与投资所得亦相关联。
企业所得税支付和退回,在现行我国和美国准则下构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包括了与投资和筹资活动相关联的利得和损失(比如固定资产处理的利得和损失及其类似项目)的所得税的影响;同样,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也包含了某些非现金投资或筹资活动的所得税影响。
这样,来自
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将被利得上的税收低估、为与投资和筹资活动相关联的损失所形成的税收节约额高估。
当投资和筹资活动相关联的利得和损失的影响额重大时,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必然会被这些税收所“污染”。
为了能够所得税的计算的基数是企业的应税所得,它受到是企业经济活动全方位的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将所得税交纳产生的现金支出全归为经营活动有违“配比原则”,不能客观表达企业的真实情况。
(二)“经济活动”定义不清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经营活动指的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这种解释难以对实务工作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产、供、销等日常营业活动,一般来说其对应的非现金科目会涉及到流动资产、大部分的流动负债和损益类科目。
故应将经营活动理解为与企业当期损益相关的产品生产、购货、销货以及提供劳务的各种交易和事项。
(三)对“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处理不当
“三分法”下将该项目归为经营活动,而随着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和激励理论的发展,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远以超越“维持正常经营活动”这一范畴。
并且,“三分法”下将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实际上,这类现金支付对象是不再参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人员,不应该归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笔者从企业与职工间财务关系出发,认为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自身提供劳动作为依据参与企业分配,离退休人员以自身曾为企业提供劳动和创造价值为依据参与企业分配。
从而应将这两部分现金流出归为“分配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四)利息和股利
对于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是否将已付及已收的利息和股利作为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
将其划归为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因为它们会影响企业的净损益;将其划归为来自筹资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是因为它们可以被分别视为筹资成本或者投资回报。
I-ASB是将已付或已收利息和已收股利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将已付股利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求将来自己收及已付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单独反映,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归属类别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