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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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拘役⾄⼀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三年六个⽉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300元,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600元,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8千元,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次数每增加⼀次,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抢夺数额较⼤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般不超过⼀年六个⽉;抢夺数额巨⼤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般不超过三年;抢夺数额特别巨⼤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般不超过四年。
(3)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受伤,依抢夺罪处罚的,每增加轻伤⼀⼈,可以增加三个⽉⾄六个⽉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可以增加⼀年⾄⼀年六个⽉刑期确定基准刑。
(4)利⽤⾏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次可以增加⼀个⽉刑期确定基准刑;多次利⽤⾏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增加的刑罚量⼀般不超过⼆年。
(5)使⽤抢夺的财物进⾏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或者“数额特别巨⼤”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刑为宣告刑。
(1)抢夺残疾⼈、⽼年⼈、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的⾏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