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辽敏
【审理法官】陈辽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民
【当事人】张民
【当事人-个人】张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民
【本院观点】根据张民在起诉状中所称,其在“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共投资本金522000元,后因该平台涉嫌犯罪而导致全额损失,未收回本金和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民在起诉状中所称,其在“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共投资本金522000元,后因该平台涉嫌犯罪而导致全额损失,未收回本金和利息。
该事实系丁小雷、曹锋、梁玲、张波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在刑事判决中已责令丁小雷等被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并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张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民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4:37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刑初61号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案外人丁小雷成立君享投资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16年5月,丁小雷在已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骗取资金,指使案外人曹锋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事务、平台标的发布、提现审核以及对外签署合同等。
丁小雷又指使案外人梁玲负责资金运作,联系浙江光大金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盛公司")作为名义股东。
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丁小雷通过曹锋等人在互联网上设立
君享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以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为名,谎称光大金盛公司能保证资金安全,虚构他人融资需求,先后在“君享金融网"发布“房贷标"、“车贷标"和“项目标"等项目,以年利率9%-18%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骗取资金。
2016年8月23日,丁小雷将君享投资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波,约定转让费人民币3000万元在后期融资款项中扣除。
张波为维系运作,以其自融项目或另行联系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的方式,超出实际融资需求在“君享金融网"重复发标。
丁小雷、曹锋、梁玲等人在经营初期为张波代运营平台,并实际操控资金流转。
2016年12月底,丁小雷实际控制的君享投资公司发生兑付困难,至2017年1月彻底无法兑付。
丁小雷伙同曹锋、梁玲通过“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向69716人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7亿(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余元,其中张波参与吸收资金5.7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投资客户2700余人的集资款1.2亿余元不能返还。
基于该犯罪事实及其他相关犯罪事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判决丁小雷、曹锋、梁玲、张波等相应刑罚,并判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中,起诉人张民称,其在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在“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共投资本金522000元,后因该平台涉嫌犯罪而导致全额损失,未收回本金和利息。
该事实与前述犯罪事实相吻合,属于前述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现君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已被刑事处罚,起诉人以案件属于股东个人犯罪、君享投资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受理。
遂裁定对张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民上诉称,第一,原审裁定认定为上诉人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虽然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属于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范围,但目前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完毕,民事上理应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
第二,本案中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君享投资公司有任何刑事责任,上诉人与君享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真实有效,理应履行。
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1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民。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民因与杭州君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享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刑初61号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案外人丁小雷成立君享投资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16年5月,丁小雷在已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骗取资金,指使案外人曹锋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事务、平台标的发布、提现审核以及对外签署合同等。
丁小雷又指使案外人梁玲负责资金运作,联系浙江光大金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盛公司")作为名义股东。
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丁小雷通过曹锋等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君享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以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为名,谎称光大金盛公司能保证资金安全,虚构他人融资需求,先后在“君享金融网"发布“房贷标"、“车贷标"和“项目标"等项目,以年利率9%-18%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骗取资金。
2016年8月23日,丁小雷将君享投资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波,约定转让费人民币3000万元在后期融资款项中扣除。
张波为维系运作,以其自融项目或另行联系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的方式,超出实际融资需求在
“君享金融网"重复发标。
丁小雷、曹锋、梁玲等人在经营初期为张波代运营平台,并实际操控资金流转。
2016年12月底,丁小雷实际控制的君享投资公司发生兑付困难,至2017年1月彻底无法兑付。
丁小雷伙同曹锋、梁玲通过“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向69716人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7亿(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余元,其中张波参与吸收资金5.7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投资客户2700余人的集资款1.2亿余元不能返还。
基于该犯罪事实及其他相关犯罪事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判决丁小雷、曹锋、梁玲、张波等相应刑罚,并判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中,起诉人张民称,其在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在“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共投资本金522000元,后因该平台涉嫌犯罪而导致全额损失,未收回本金和利息。
该事实与前述犯罪事实相吻合,属于前述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现君享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已被刑事处罚,起诉人以案件属于股东个人犯罪、君享投资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受理。
遂裁定对张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民上诉称,第一,原审裁定认定为上诉人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属于对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虽然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属于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范围,但目前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完毕,民事上理应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
第二,本案中刑事判决书并没有认定君享投资公司有任何刑事责任,上诉人与君享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真实有效,理应履行。
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民在起诉状中所称,其在“君享金融网"服务平台共投资本金522000元,后因该平台涉嫌犯罪而导致全额损失,未收回本金和利息。
该事实系丁小雷、曹锋、梁玲、张波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在刑事判决中已责令丁小雷等被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并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
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张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民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陈辽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吴怡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