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房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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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

第十章房产税法
本章变化内容:
1、征税对象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商品房的房产税规定。

P200
2、在税率中将原“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改为现在的“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P202
3、新增了四项纳税义务发生时刻。

P204-205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征收范畴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差不多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①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治理单位纳税;
•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典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治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对象:房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新增内容)3、征税范畴: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房屋。

例: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
入3000元。

按照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规定运算,王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360元。

解:(1)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2)房产税的征税范畴不包括农村房屋,因此,王某不要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P201-202
1、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

①从价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

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应包括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样不单独运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房屋原值。

从价计征还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第二,融资租赁按房产余值计税,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椐实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中央空调应视是否包括在房产原值中确定房产原值,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不计入房产原值。

②从租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租金。

2、税率:
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

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运算,从价计征,税率1.2%
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运算,从租计征,税率12%
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从价计征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次性减除率)×1.2%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承诺减除30%后计税,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运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
(二)从租计征
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例如:某公司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运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30000×12%=3600(元)
综合举例如下:
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99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1999年度应纳房产税为多少?
解:(1)纳税人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联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

(2)未投资的房产仍按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

(3)本年应纳房产税
=50⨯12%+2500⨯70%⨯(1-20%)⨯1.2%
=6+16.8=22.8(万元)
四、税收优待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以及经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免税房产。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治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P203-204共12条
注意: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畴。

例如:
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

2002年将其中的四分之一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

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运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20%,该省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多少?
解:①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免税
②出租部分应以租金交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房产税=100 12%=12(万元)
五、征收治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托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以下是新增内容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筑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点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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