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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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厂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厂企业的安全生产督察工作。
第三条工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
行企业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工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厂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督察组织
第五条工厂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督察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督察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督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
产督察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督察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安全生产
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督察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情况;
(八)其他应当督察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易发生事故的岗位的安全生产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督察方式
第十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督察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督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制作安全生产督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向厂长(总经理)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员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督察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报告厂长(总经理)决定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督察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厂长(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安全生产督察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工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督察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督察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