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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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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良,男,35岁,1973年7月15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北京市延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4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X年11月7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建宇,北京市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良犯招摇撞骗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景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良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建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继良于201X年2月13日和3月10日冒充延庆县公安局民警王艳军,以自己母亲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共计骗取李栋山人民币3000元。

后张继良于201X年11月24日,冒充延庆县公安局预审科姓张的民警,以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的服刑人员王利明送钱为由,骗取王利明的妻子张志霞人民币300元,之后再次冒充姓张的民警,于201X年11月29日以借钱为名,骗取张志霞人民币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继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定罪处罚。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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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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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崇刑初字第287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刑初字第287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崇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文广实业公司职工,住(略)。

201X年5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X)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建学、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至201X年3月间,被告人赵X为满足个人消费,在明知自己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先后用自己及同事吴X的身份证在上海人民广场等地的银行信用卡办理点上,办理了10家银行的信用卡16张,透支本金人民币102466.69元。

发卡银行多次以电话和信函等形式向被告人赵X催收透支款,但赵无力偿还,具体透支情况如下:1、被告人赵X用自己的身份证在XX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信用卡。

其中卡号为62275231007191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217.99元;卡号为35683554290113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418.9元;卡号为49387811536800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港币4821.58元,折合人民币4257.46元。

2、被告人赵X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卡号为62223103501113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444.14元。

3、被告人赵X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深圳XX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卡号62252601100078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73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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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崇行初字第2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23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23号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杨某因不服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X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同年7月21日本院向被告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唐某,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于201X年1月16日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要求获取“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X年关于上海某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征用地单位)于201X年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户籍‘农转非’手续的批复文件及与此有关的通知、说明、附属材料等(附注: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系当时的某村村民)”。

被告于201X年1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1X年2月6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

被告于201X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1、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之规定,以证明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现由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继。

2、挂号信信封、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X年1月16日书面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于201X年1月19日收到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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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崇刑初字第280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刑初字第280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崇刑初字第280号p;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宋利某,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p;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X)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利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宋利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p; 201X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宋利某以邻居宋某某种植的香樟树影响其田间农作物生长为由,携带钢锯将宋某某种植在本县港沿镇建华村某队的110棵香樟树锯倒,并将锯断的香樟树杆运至其家中。

经鉴定实际毁坏财物为价值人民币5448元。

p;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利某故意毁坏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崇明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被告人宋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利某故意毁坏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宋利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2018-2019】(201X)崇行初字第36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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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崇行初字第36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36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36号原告蔡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第三人蔡某。

原告蔡某要求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X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于201X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X年10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因蔡某与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于201X年11月6日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蔡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某、第三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X年9月11日对原告蔡某申请限期拆除蔡某的房屋作出了行政答复。

该答复告知原告:蔡某于1999年11月提出建房申请,同年12月县房地局批准其申请。

201X年1月10日蔡某领取了《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三)建规证字(201X)2号]》,201X年10月,蔡某在建房过程中,未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施工,擅自将房屋向北移位2.58米,向西移位0.58米。

蔡某的行为违反《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为此,被告于201X年6月17日对蔡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蔡某限期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四址变更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2750元。

故你要求拆除蔡某的房屋申请不予支持。

被告于201X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某镇某村居民规划图1份,以证明蔡某的房屋在村镇规划范围内。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年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李守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守泽,男,43岁,1964年11月13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刁世华,男,50岁,1957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7月9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宇,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守泽、刁世华及其委托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刁世华、李守泽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停车场内,得知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郭军(男,45岁,另行处理)持有进京用的编号为Y2-01337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车辆通行证后,为了能够从四环路通过,以缩短路程降低运输成本,即向郭军提出复印此证,并答应给予酬谢。

郭军同意后,三人即到呼和浩特市区,将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遮盖后复印两份,并将刁世华所有车辆车号:黑A-17837及李守泽所有车辆车号:黑B53535填入复印的通行证背面备案车号栏内予以塑封,给付郭军现金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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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崇行初字第6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6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6号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

第三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原告金某因要求撤销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批准金某翻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X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201X年3月10日本院向被告某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未作书面答辩。

因金某与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X年4月2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某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龚某,第三人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1年3月,第三人金某因要求原地翻建房屋,向被告某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办理建房的用地审批手续。

被告受理审核后,于1991年9月29日核准了第三人原地翻建房屋。

被告某镇政府于201X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一、职权依据:被告某镇政府提供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75号《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社员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之规定。

以此证明被告具有对金某要求原地翻建房屋的建房用地申请给予审批的职权依据。

二、程序依据:被告某镇政府提供了城乡建设环保部(85)城乡字第558号《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75号《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1991年9月29日被告就第三人申请原地翻建房屋的审批表。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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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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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要求判决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于201X年3月20日作出的崇三府201X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X年8月7日和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蔡某、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于201X年3月13日向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蔡某二新建房屋与蔡某房屋的实际建筑间距是否存在违反《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告于同月20日作出崇某府201X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为:蔡某二(施某)未按批准的建房四址擅自向北移位2.58米、向西移位0.58米,并超过已批准的建筑高度0.7米。

为此,本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已在崇某府201X0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一并寄送。

原告蔡某诉称,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于201X年3月20日作出的崇某府201X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侵犯了原告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告崇明县某人民政府在庭审中辩称,我府根据原告蔡某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的崇某府201X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但由于对蔡某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有误解,事实上蔡某申请公开的“蔡某二新建房屋与蔡某房屋的实际间距是否存在违反《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信息不存在,故于201X年8月13日撤销了崇某府201X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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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49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最新2018】(201X)崇行初字第16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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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崇行初字第16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16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16号原告蔡某。

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蔡某因要求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某规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X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X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201X年6月10日本院向被告某规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X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蔡某,被告某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金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201X年12月5日原告以邻居蔡某的违章建设房屋与原告房屋之间违反法定间距,要求排除妨碍为由,向被告某规土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就邻居蔡某的违章建设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201X 年12月17日被告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原告不服该答复,向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该局于201X年1月20日撤销了被告的上述答复,同时要求被告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被告至今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仅于201X年2月9日以被告信访办公室的名义给予原告所谓的答复,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于201X年12月5日向被告提交的两份申请,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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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通知范本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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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崇行初字第40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崇行初字第40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崇行初字第40号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X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即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X年11月27日本院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因被告的地址填写有误,被告于201X年12日10日收到本院邮寄的全部诉讼文书。

被告收到本院的全部诉讼文书后未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材料,也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钱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201X年9月15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申请已收到。

收到后没有答复原告的原因是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信息公开职责范围,被告没有发布过原告所要求公开的文件。

故原告之诉,无据可依,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陈某201X年9月1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其申请内容为:要求某镇人民政府将上级部门授权镇政府销售某苑安置房的文件复印一份给申请人。

2、动迁工作人员陆某《关于中船一期十户动迁户拿屋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3、陈某于201X年10月26日向某县人民政府邮寄的举报信复印件一份。

4、某县委信访办公室、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201X年10月29日给陈某的复函复印件一份。

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被告将部分动迁房出售给动迁户以外购房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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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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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力华,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华犯受贿罪,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快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力华及其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力华利用担任曲靖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09,500.0O元(其中,于201X年分别在麒麟区翠峰路和玄坛路两次非法收受董瑞东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9,500元;201X年在胜峰路东段非法收受付红卫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X年在麒麟区寥廓北路又两次非法收受付红卫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各20万元),并在城投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华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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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张伟等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伟等故意伤害一案张伟等故意伤害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艺,男,21岁,汉族,重庆大学学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星宇花院D栋7-6号。

系本案被害伤者。

诉讼代理人赵泽,男,52岁,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星宇花院D栋7-6号。

系赵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有荣,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6号4栋122室。

系本案被害人周彦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顺贤,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6号4栋122室。

系本案被害人周彦之母。

诉讼代理人陈宏,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伟 ,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64号附4号6-4。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7日逮捕,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超,绰号小二黑,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村半边堡99号。

201X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X年7月7日刑满释放。

201X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华梅,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坤杰, 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白鹤岭160号12-1。

201X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X年1月4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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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执行案件流程篇二: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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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崇刑初字第247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崇刑初字第247号
p;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汤某某(自报),女,1967年8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
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201X年6月10日
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p;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X)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
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X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已审理终结。

p;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汤
某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负责管理崇明县长兴乡潘园公路、长征
路路口的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机场所。

201X年6月9日15时许,公安机
关在该场所内当场查获10台“龙马奔腾”赌博机、8台“激情飞扬”赌博机、
1台“东方明珠”赌博机、1台“传奇”赌博机,查获赌资人民币4173元,抓
获参赌人员8名。

p; 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庞某某、刘某某、谷某某、彭某某、汤某某、饶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
证言,崇明县公安局从汤某某处扣押到各类赌博机20台和赌资人民币4173元
的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以及崇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帮助他人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
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汤文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
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p;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6月9日起至201X年11月8日止)。

p; 二、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乡派出所的赌博机“龙马奔腾”10台、“激情飞扬”8台、“东方明珠”1台、“传奇”1台,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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