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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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08.19
•【文号】银办发〔201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并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结算代理人应设置独立的结算代理业务部门,配备专职的结算代理业务
人员,并建立业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做到自营和代理交易、结算的全流程分离。

三、结算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提供结算代理服务前,应对委托人身份和授权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委托人经营范围、资本实力等综合考量是否提供代理服务。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委托人充分提示风险。

四、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结算代理业务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

自查报告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安排、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具体整改措施;
(四)对继续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能力的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方式对结算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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