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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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教[1997]83 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经常抓、重点抓、反复抓,才能使职工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在技术上懂得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在操作上掌握安全生产的要领。
为了保证安全教育的有效性,特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公司要教育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努力做到安全生产。
2 、工程管理部对公司员工要进行不少于8 学时的集中统一安全生产教育时间,学习有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和交通法规,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思想进行教育,抓好安全生产;
3 、公司要根据施工任务和特点,利用安全广告、展览、板报、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适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4 、工程管理部每年负责对特殊工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一般应不少于8 学时。
架子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等工种的考核检查,未领取上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予招聘用,对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要组织对其实际操作、理论、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考评,合格者上岗;
5 、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对工人上岗前要针对不同工种,有目的、有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工人熟记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规章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岗前要进行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6 、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坚持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人员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
教育内容
1 、三级教育内容
(1) 公司级教育内容
①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②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
(2) 工程项目( 施工队) 级教育内容
①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②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③施工用化工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如识。
(3) 班组级教育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②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③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④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⑤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转场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 施工人员转人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
(2) 转场教育内容
①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②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3)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①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②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 小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③教育内容
a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b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
性能和作用;
c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e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3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内容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作,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4 、外施队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1) 各用工单位使用的外施队,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末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 外施队上岗作业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用工单位 ( 公司、厂或分公司) ,项目经理部 ( 现场) 、班组 ( 外施队) 负责组织实施,总学时不得少于24 学时。
(3) 外施队上岗前须由用工单位劳务部门负责将外施队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部门,由用工单位 ( 公司、厂或分公司) 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具体内容是:
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
④建筑施工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典型案例和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
(4) 项目经理部 ( 现场) 必须在外施队进场后,由负责劳务的人员组织并及时将注册名单提交给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外施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得小于8 学时,具体内容是:
①介绍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概况。
②讲解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规定。
③讲解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 ( 起重) 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事故的控制预防措施。
④讲解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有毒有害化学材料的用途和预防中毒的知识。
(4) 外施队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外施队长 ( 或班组长) 负责组织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5) 对外施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必须分级进行考试。
经考试不合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必须清退,严禁使用。
(6) 外施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龙门吊、桥吊、履带吊、汽车吊、卷扬机司机和信号指挥) 、锅炉压力容器工、电焊工、气焊工、场内机动车司机、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地 ( 市) 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并换领北京市临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7) 换岗作业必须进行安全和产教育,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从事非本工种的操作岗位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面对面地、详细的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8) 在向外施队( 班组) 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讲解的。
外施队( 班组) 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9) 每日上班前,外施队 ( 班组) 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纪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2015-06-29 8:10 | #2楼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 、企业主要负责人。
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
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 、特种作业人员。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 、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 、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2 学时。
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3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 、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
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 、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 、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 、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 、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 、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 、节假日前后;
b) 、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 、工作对象改变;
d) 、工种交换;
e)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 、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 、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 、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
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 、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
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 、检查安全教育内容。
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 、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