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境中的“集体商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语境中的“集体商标”
传统的区别商品说、成员资格说等学说都存在不足。
集体商标应当指以团体、协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满足使用条件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商品的独特或良好品质,以及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从而表明集体商标具有特别功能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征。
标签:集体商标成员资格说实质条件特别功能权利分享
集体商标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新制度,但于商標法对什么是集体商标界定不明,实践中商界对集体商标误解较多,因此,实践中集体商标注册、管理以及使用也遭遇了“滑铁卢”,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申请,到1999年底共受理申请97件,核准注册13件。
本文拟探讨法律语境中的“集体商标”,从而推动集体商标产业化,实现我国的商标战略。
一、集体商标传统定义的质疑
1.区别商品说,认为集体商标是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这种学说,只揭示了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共同点,即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系,没有揭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本质区别。
2.成员资格说,认为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可见我国商标法也采成员资格说。
这种学说中的集体商标更似商号。
商号作为商业标志,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表彰自己的名称,通常商人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于署名的名称就是商事名称。
集体商标“成员资格说”显然将集体商标与商号混淆了。
笔者认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表示资格或区别商品,而在于集体商标比普通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品质、信誉更优良,这是集体商标独特的功能。
因此,集体商标的定义,应当强调集体商标的这一独特功能,其应当是指以团体、协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满足使用条件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商品的独特或良好品质,以及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集体商标的特征
1.特别功能。
商标除具有识别功能外,也具有表彰营业信誉、品质保证功能等。
如果说普通商标的强势功能是识别功能的话,那么集体商标除识别组织外,还“可吸引消费者及保有忠实顾客,使其对促销具有信心与保障”,集体商标“不
但使企业拥有风光面貌,亦且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上无往之利,商标亦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
”所以在英国没有使用集体商标的奶制品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集体商标也使“消费者免于购买其称心如意这物品而节省宝贵这采购时间”。
因此,集体商标的强势功能应当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更好的质量与信誉,这是集体商标的本质特征,失去这一本质,集体商标必然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2.权利分享。
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与使用人是同一的,即申请人是基于自己使用而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后享有商标权,一般也归属申请人。
而集体商标中,申请人是社会团体、集体组织等,是集体商标权所有人,而使用人是该组织的成员,注册人一般不得自己使用集体商标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
申请人与使用人分离,并且分享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人仅有使用权。
3.使用方式。
集体商标的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时,是加入集体商标注册人的组织,一旦加入并满足特定条件后,即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而不需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而普通商标如果要让其他人使用,是通过与商标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得到许可。
4.组织形态。
集体商标使用中不仅涉及到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还涉及到各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集体商标法律关系的组织形态较为复杂,在经济功能上体现为“株连效应”,即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而普通商标只涉及到商标权利人与他人如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他人与他人的关系,一般没有“株连效应”。
当然有学者从比较的视角,认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申请人范围不同、使用人不同、注册条件不同,集体商标失效后2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普通商标只需要1年。
这些确实是二者的区别,但这只是形式,是上述集体商标特点引发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陆文:商标工作的蓬勃发展,1993年~1999年,《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1年1月18日
[2]郭禾:《商标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P41
[3]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4]王连峰:《商标法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