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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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运费(按H883系统)
• 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 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 货物,填报该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 的国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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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 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按 《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 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 本栏目。
• 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内销而进 口的料件,填“一般征税”或实际 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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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转内销:按实际应享受的 征免填报。
• 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 填写“其他法定”。
• 加工贸易结转,本栏目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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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 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 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 %填报5,15%填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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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征免性质
•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 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按《征免税 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 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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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按《登记》 填“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 如有申报的隶属海关无代码,则填 写其所属直属海关的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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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号
• 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 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 手续时,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 、《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 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有 一个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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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号长度为12位,第1位是标记代 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 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 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 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 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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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 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按 《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 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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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 “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 110/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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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
表示运费单价,“3”表示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
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
502/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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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费(按H883系统)
• 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 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 出口货物,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 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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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批准文号
• 进口报关单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 》编号,进口货物一般免于填报。 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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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成交方式
• 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成交方式代 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 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 出口填报FOB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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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进料深加 工结转,来料深加工结转,按批准 的贸易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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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因故退运及复出口、进口料件 退换后复运进口:按与《加工贸易 》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填简 称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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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件或成品内销:进出口报关单均 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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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 (地区)
•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 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 抵的国家(地区)。
• 如运输途中中转,中转地未发生任 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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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按《国别(地区)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
• 进口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 报单编号;
• 出口只填报转关运输标志“”+16位 转关申报单预录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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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运输
• 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 道、驮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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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实际进出境
• 免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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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运单号
• 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必 须与载货清单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 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 应分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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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 1、预录入编号 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申报后
,海关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
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 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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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编号
• 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可确保在该年度内,能唯一地识 别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在本关 区内查询、修改或删除,可使用; 在全国范围内查询、修改或删除时 ,使用报关单标示码,15位数字( 直属海关代码、进出口标示码、海 关编号及项号合并组成)。
• 非上两种的本栏目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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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 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一般免 填。
• 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 、日各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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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日期
•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 (出)口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 月、日各2位。
• 加工贸易中与《登记手册》的货主 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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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
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加工贸易的
收、发货单位与《登记手册》的“ 货主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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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 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 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 式。
报关单的填制
• 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 报关单的填制技巧 • 报关单填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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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单的形式
•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 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 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 关单放大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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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录入报关单
• 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 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 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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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料件结转 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 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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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 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 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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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 关单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 弃”。
•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 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一份报关单只 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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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填报如下
• (1)水路运输: 填报船舶名称+航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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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路运输
•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 牌号码+运输车辆进出境日期(8位 数);
• 提前报关填“车牌号”+“/”+“提前 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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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铁路运输
• 填报车次(或车厢号)或交接单号+ 进出境日期(8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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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航空运输 • 填报航班号(免填航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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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邮政运输
• 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8 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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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转关运输
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 代码“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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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装货港/指运港
•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 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 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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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按《港口航线 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 名称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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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 的方式。按《结汇方式代码表》选
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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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许可证号
•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 填报此栏目,为进(出)口货物许 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 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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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如有分提运单,填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铁路和航空运 输(如有分运单,填总运单号+“-”+ 分运单号)填写提单号或运单号。
• 邮政运输填写包裹单号。
• 进口转关运输填写进境时提运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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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免填
• 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 • 汽车运输; • 无实际进出境的。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 国境内”(代码“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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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 境内目的地是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 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 地或原始发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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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 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 国内地区,按《国内地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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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中特殊情况的填报
• 进料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进口 报关单填“低值辅料”,成品出口 报关单,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 方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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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 产品进口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 一般贸易”;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 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报关单填“一 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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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中第六位数为“8”的,不能填 写在经验单位栏。本栏目填写经营 单位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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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输方式
• 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 具的分类。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 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 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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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工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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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单位
•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 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填报经营
单位名称及编码。编码为十位数字
,是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时,设置的注册登记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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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结构:第一、二位为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第三、四位为省辖市 代码。第五位为市经济区代码,第 六位进出口企业的经济类型。第七 至第十位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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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DI报关单
• 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 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 、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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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关单证明联
• 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 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 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 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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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码(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直
属海关关别代码,后两位隶属海关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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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写实际进出海关 名称+代码;
• 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进境地海关名称+ 代码或出境地海关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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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加工结转货物填写转入地海关或 转出地海关名称+代码;
• 未实际进出境货物填写接受申报的 海关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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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 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 行或委托其他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 的单位。
• 加工贸易中,应与《登记手册》的 货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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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 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或委托 其他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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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18位数码,前四位为分关(办事 处)编号,第五位至第八位由各关 设置为公历年份,第九位为进出口 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 ,第十至第十八为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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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 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 关的名称(国家已正式对外公布并 编入《关区代码表》)。填报《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