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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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关于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
民革香坊一支部:侯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各地也纷纷贯彻落实,我市也应该按照四中全会公告的精神,加强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具体部署。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行动的自觉性,对依法行政重视不够。
对一些执法不严格、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视而不见,纠正不力。
对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工作被动。
(2)立法滞后。
依法行政的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在许多方面也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科学、完善的上位法,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等问题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缺乏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加之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尚待养成,以致在依法履责方面时有问题发生。
(4)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
如行政系统各层级管理职能配置不尽合理,职能偏弱、权责不清;一些管理职能取消或改变许可、审批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措施有待落实;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推进落实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
从认真解决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引导和示范,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1)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前的法律考试一定要认真和严格,让被任命者真正的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2)加大行政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力度,使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前提。
行政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落实,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加强协调,根据改革要求和工作需要,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同时,对现有的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废、改、立。
要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将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
(3)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为。
现在更加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强调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行政纪律,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违法决策者的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
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积极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和行政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首问责任制,用制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为此,行政机关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及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使机关办事明白,群众感觉放心。
(5)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严格执行,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只要是与违法现象做斗争,只要是处理违法个人或组织,就是履行职责而不管自己是否有权力管理和处理这些违法现象。
殊不知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同违法现象做斗争时,也必须有法定职权;即使有权管理和处理,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也是违法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不能以非法对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而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性。
某些国家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总以为职权为自己所享有,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责任势在必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岗位和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
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
对不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执法部门领导的责任,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
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
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这就是江总书记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