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建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156国内动态苏建招〔2015〕29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建市综函〔2014〕164号),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一)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下同),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各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92号文件要求试行。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选择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日常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出现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和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一)招标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人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招标人除应当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和苏建建管〔2013〕671号文件合理划分标段外,单一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一个招标项目(标段)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总承包资质。
(二)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均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1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15国内动态作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XX)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苏建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建管[2014]1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10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监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苏建规[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10〕180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地下轨道交通、建筑综合体、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以及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相关要求,显著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进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形式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迫切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研究、超前预控和规范管理。
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令),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本市、县(市)各类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现状普查,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阶段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具体规划。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总体规划一并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
专项单独编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深化落实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控制保护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功能布局、土地利用和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程序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程序一、变更依据1、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7〕35号)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公告(第13号)二、变更条件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1、下载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填报,未按要求填报或未填报的不予办理。
2、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扫描件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
3、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徐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405室(镜泊西路建设大厦)联系人:陈长青电话:66998062 66998060建筑市场监管处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承包(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合同备案部门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表须知1.本表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
2.本表中的承包(监理)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的监理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苏建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一致,现予印发。
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5月21日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苏建建管〔2017〕560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56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有关企业申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复审,确定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9家企业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等31个项目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主动开拓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其他非试点企业也要努力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积极拓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管理机制,引导建设单位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同时,要主动跟踪服务试点项目,指导试点企业,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名单(第一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15日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第一批)1、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4、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6、南京华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7、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13、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15、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6、江苏筑森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7、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8、常州市规划设计院19、常州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20、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1、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2、江苏远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6、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7、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8、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9、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1、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2、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3、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4、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5、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6、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7、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38、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9、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40、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1、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2、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4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45、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48、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50、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1、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2、宿迁市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5、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江XXX德建设有限公司57、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0、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6、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7、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69、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70、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1、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73、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正太集团有限公司75、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6、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77、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8、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83、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4、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5、江苏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6、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89、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2、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4、江苏兴宇建设有限公司95、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96、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97、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9、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00、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1、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2、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103、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5、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6、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7、中兴建设有限公司108、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9、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第一批)1、南京九间堂二期项目2、靖江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专用管工程3、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4、金土木大厦工程5、杜克教育培训中心(一期)3#培育楼项目6、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7、南部新城红花-机场中片区基础设施项目8、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9、德惠尚书府39#40#楼项目10、维扬经济开发区社区景观工程11、大丰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精炼糖以及供热工程12、镇江市丹徒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13、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ppp项目14、庆都广场项目15、康力电梯测试塔及技术中心工程项目16、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干化项目17、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城镇化建设项目18、虎丘C地块定销房建设项目19、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热力管道改造工程20、镇江建科PC车间项目21、激光产业园建设项目22、宿城区南师附中树人国际学校宿迁分校项目23、永阳城市之家24、洋河新区南大街升级改造工程25、镇江建科综合楼项目26、城建档案馆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业务用房项目27、南京国际健康城生命健康创新中心项目28、南京国际健康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29、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自来水厂一期建设工程30、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31、溧阳市燕山中学艺体馆项目。
苏建建管[2014]701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苏安码”监管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现就进一步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苏安码”人员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除现场从事建筑务工的人员外,凡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也必须申领“苏安码”,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持有效“苏安码”方能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进入工地。
2022年1月1日起,已取得或新申领“苏安码”的农民工,应绑定个人银行卡信息。
系统内项目部制作工资单时,自动导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绑定的银行卡支付。
二、强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苏安码”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人员师资和设备设施的配置,提升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标准,严格执行培训大纲,切实做到计划合理、组织严密,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建立教学档案,如实反映每次培训情况。
各培训机构应相互监督,“苏安码”专业委员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培训机构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各地工程(质)安监机构应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查只刷身份证不培训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培训资格。
三、规范企业自主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属地工程(质)安监机构申请认定企业“苏安码”自主培训资格,对本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建筑务工人员开展“苏安码”培训。
监理人员解锁程序
监理人员解锁程序
一、解锁依据
1、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7〕35号)
二、解锁条件
1、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3、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4、符合(苏建建管〔2014〕701号)文件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5、合同工期已满,停工超过120天,因拆迁等特殊原因短期内无法复工的,经建设单位同意。
6、工程已竣工但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的,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中明确说明原因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三方签字盖章同意。
二、解锁程序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建工程解除承接工程限制的监理单位,办理业务时需由本单位在徐州城乡建设局信息(信用)库中的业务员,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单位授权委托书、监理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监理合同及备案登记表、各方责任主体签章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监理合同复印前三页)。
办理地点:徐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405室(镜泊西路建设大厦)
联系人陈长青联系电话:66998062 66998060
建筑市场监管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苏建科〔2017〕556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要求,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提高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荐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试点企业1.具有相应专业甲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2.具有雄厚的专业力量、优秀的工作业绩;3.具有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5.优先考虑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和业绩的企业。
已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试点企业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108号)要求申报的监理企业纳入本次遴选,可不重复申报。
(二)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在实施或已经确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南京、徐州、常州、苏州市各不少于2个试点项目,其它设区市不少于1个试点项目。
二、申报材料(一)试点企业1.《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1);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近三年完成的相关工程的项目概要以及项目合同复印件;4.提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思路、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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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第五条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
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
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表中施工总承包类工程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指承担总承包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部人员,不包括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
3.施工员、质量员根据工程特点,还应按专业合理配备。
附件2:注:1.此标准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其他岗位需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3.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投标承诺为准,但应满足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要求。
附件3: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表须知1.本表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制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
2.本表中的承包(监理)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的监理单位。
3.本表相关信息应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容一致。
4.填表人应如实选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