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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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房科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房屋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房科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房科是指由政府出资或代为管理的公共房屋资源,包括公租房、政府购买的住房等。
第三条公房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房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政府的领导,接受监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房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由政府机构任命。
第六条公房科下设办公室、维修部、物业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公房科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制定公房科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房屋租赁与售卖的管理;
(三)房屋维修和装修的管理;
(四)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管理;
(五)公房科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公房科科长负责全面领导公房科的工作,负责公房科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公房科的文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功能;维修部负责公房科的房屋维修、装修等工作;物业管理部负责公房科的物业管理、住户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公房科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房科管理制度分为租赁管理制度、售卖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租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租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二)租赁房屋的要求和标准;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租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售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售卖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二)售卖房屋的要求和标准;
(三)售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售价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维修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修和保养的管理;
(二)大修工程的管理;
(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的界定和执行;
(二)住户管理和维护;
(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房科的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问责和整改。
第十八条公房科要建立健全对员工的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成绩和行为进行评定,并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房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房科所有。
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公房科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房科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公房科管理制度的规定,希望公房科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资源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