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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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
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号】穗工商企[2009]58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审批权
限的通知
(穗工商企〔2009〕58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市局决定继续下放企业登记审批权限:
一、从今年3月1日起,除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电力企业、财务公司、期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特殊部门保留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本市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由市局登记外,其余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由各分局负责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局或者分局登记。
对现有由市局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市局将于今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于今年下半年移交给属地分局登记管理。
市局负责登记的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其名称由市局受理、初审、核准;分局
负责登记的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其名称由分局受理、初审、核准。
分局把握不准的,应报市局核准。
二、从今年3月1日起,市局委托南沙分局核准登记南沙区内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委托登记范围:经南沙区外经贸局审批同意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全部限制类项目,仍由市局负责登记。
在委托登记之前,外资处代表市局与南沙分局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相关问题和责任。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