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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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正文:
----------------------------------------------------------------------------------------------------------------------------------------------------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5年10月5日)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回收资金及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能出售:
1、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
2、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需要拆除的住房;
3、代管住房;
4、平房;
5、设施不配套的住房;
6、经鉴定的危险住房;
7、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
8、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均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有私人住房,且私房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上的暂不准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下的,购房时须将私房面积和购买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高收入的家庭(用家庭收入的5-6倍可以购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只能按市场价购买。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市场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计算。
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成本价按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确定。
l994年度(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砖混、大板结构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690元,框架结构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740元。
第六条在统一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差异,采用增减系数的办法区别计价。
西晒房减l%。
各种调节因素分别按附表执行。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售价=(成本价一工龄折扣额)×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一现住房折扣额+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每户职工只能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购房的数量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含科级)、职工住房建筑面积55-70
平方米,正、副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70一90平方米,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l994年度超标面积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元。
第九条现住房折扣: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
l994年度现住房折扣率为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全部取消。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参照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负担价占标准价的比例乘以成本价,再乘以现住房折扣率计算。
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o.6l14×成本价×5%。
第十条工龄折扣:
对于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
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工龄折扣计算的年限,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时间为限。
职工工龄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对已离,退休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一律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止,未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已故的职工工龄计算到去世当年止。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参照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抵交价占标准价的比例乘以成本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再乘以夫妇双方合计工龄计算。
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o.3886×成本价÷65×夫妇合计工龄
第十一条成新折扣:
以成本价出售旧公有住房,给予成新折扣。
按出售当年新房成本价为100%,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成新率=l一2%×已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凡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为
应付房款的20%。
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其应付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房款一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能少于应付房款的30%,分期付款
年限不超过10年。
分期付款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利息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同期利率确定单位,不得贴息。
分期付款的职工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购房。
分期付款的,其首期应付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首期应付房款=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30%
第十三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仍可按月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按原标准(即按l990年12月份月标准工资和离退休费的5%)执行。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以个人交款到单位的时间开始计算)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住房,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
l、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
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2、实用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3、实用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4、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o%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留归纳入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住房基金要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有关证明及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其出售公有住房;
2、对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
经实地勘测后,填写住房评估有关表格;
3、市房改办对评估表格审核无误后,国有资产局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确认,最后送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监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职工购买公房后,自用部位(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内墙面,户内楼地面、自用阳台、栏杆以及户内其它装修等)的各项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
共用部位[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化粪池等)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职工共同负担。
为保证维修费用的开支,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职工购房时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及单位售房款中提取l0%支付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时由职工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产权人出售住房或住房拆除更新时退还个人交纳的本金。
第二十一条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平等竞争,方便住户。
第二十二条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南宁市关于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以成本价出售地段调整系数表(略)
附表二楼层增减系数表(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