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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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抚府办字[2015]63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部门(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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