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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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15
•【字号】穗价函[2005]555号
•【施行日期】200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
复函
(穗价函〔2005〕555号)
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明确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等业务收费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你中心按自愿有偿原则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其收费按不超过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给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

二、你中心按自愿有偿原则向有关单位提供图章、印章制作和印刷服务,收费标准由你中心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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