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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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内容
(1)《交工证书》签发后,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剩余工程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
(2)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1)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2)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追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

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项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如果调查结果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则上述调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工程师根据对缺陷的调查结果,确定缺陷责任
及修复费用,对于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在与承包人协商报业主批复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4)如果某项工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执行监理工程师下发的指令,则业主有权雇佣其它人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酬劳。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根据合同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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