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禹政办〔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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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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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禹政办〔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8年6月5日
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政策与票价调节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禹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客运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共交通客运的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计算公共交通客运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定价标准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道路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是指禹州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禹州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核定票价和服务标准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交通客运车辆。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成本规
制的线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平衡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化运营与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
(二)坚持兼顾群众出行便捷平价、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原则;
(三)坚持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原则;
(四)坚持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激励与节约成本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的实施条件:
(一)实施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化改造;
(二)实行公共交通客运特许经营;
(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四)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清晰透明。
第五条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管理由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共同承担。
第六条公共交通成本
公共交通成本主要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经营和公交线路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及线路收购成本、其他营运成本等。
(一)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用(含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燃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含不计提折旧事项)、维修保养费(含轮胎消耗费)、租赁费、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直接营运成本。
(二)期间费用: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三)税金及附加: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及线路收购成本:指在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化改造期间,经特许授权的禹州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和要求,对禹州市原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或个人的营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进行收购时所一次性支付的补偿价款、预期收益及奖金等支出的摊销,该项成本另行规定。
(五)其他营运成本: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包括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以下与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和支出不得列入:
1.公共交通客运企业非持续、非正常运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的各项违法违规罚款和滞纳金支出;
3.公益性捐赠支出;
4.与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5.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七条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补贴
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补贴是指政府就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承担社会公共客运服务而形成的规制成本费用支出,扣减当期各项收入(营运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和递延收益后需要政府弥补的差额,即政策性亏损。
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具体数额在会计年度终了由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审计确认。
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自行开通的公交运营线路不予核定财政补贴。
第八条成本规制取值方法和范围
(一)成本规制取值方法
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
对人工费用、燃油(动力)费、维修保养费、营运业务费、管理费用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
对折旧费、车辆保险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
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进入营运成本的,由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
(二)取值范围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用: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社平工资)核定。
经营者收入水平与职工收入比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2.燃油(动力)费:按许昌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平均百公里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国家规定的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费(不含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评估增值形成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等);
4.维修保养费:按许昌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平均修理费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5.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按运输类企业单车平均保险费水平确定标准;
6.租赁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必要的场站租赁费、车辆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可按租赁合同据实确定标准;
7.安全生产费:是指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8.管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费用项目,按行业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标准;
9.财务费用: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如需融资或增加银行贷款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其融资金额、期限、用
途、方式、利率等,需上报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方可列支(必须是合理的融资成本,且支付利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10.税金及附加: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税种和税率、税额计算确定标准;
11.其他运营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经第三方审定后,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标准;
12.财务核算要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核算制度,将纳入规制范围的公交线路与其他商业运营项目相分离,避免相混淆。
13.其他商业运营项目产生的成本不能列入成本规制,不能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企业成本申报:公共交通客运企业需按照成本规制要素进行记账、上报。
申报时间定于每年2月28日前。
(二)成本监审: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的当年成本数据审核,确认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成本和收入,得出成本监审值。
(三)成本规制:
1.成本标准值:在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历年成本监审值的基础上,根据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近三年平均成本监审值得出成本项目的标准数据,为成本标准值;过渡期可根据现实条件参考历史数据或其他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数值采用零基预算方式制定成本标准值。
2.成本规制值:按照已确定的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公共交通客运专营企业成本,计算得出规制值(计算财政补贴时所采用的数值),确定财政补贴数并根据监审结果与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清算上年补贴。
(四)奖惩
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据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得分,提出奖惩意见,经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确定最终奖惩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落实。
(五)财政补贴
1.每年年初由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审定的年度营运计划,编制全年规制补贴预算及奖惩预算,经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2.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上年度实际经营成本进行规制,核定上年规制成本,审核当年规制补贴预算。
3.对于公共交通客运企业通过努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降低核定规制补贴预算数额的,市成本规制办公室可根据节省数额的一定比例提请市政府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进行奖励。
4.拨付方式采用按季度预拨,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市财政局按照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公共交通客运企业预拨资金;次年一季度前,根据成本规制办核定的补贴数额结清与公共交通客
运企业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付款项。
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奖惩资金在次年第一季度据实审批支付。
第十条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考评
建立和实施公共交通客运质量信誉与服务考核奖惩体系,将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与考核奖惩挂钩。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交通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确定服务质量考核得分,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惩
为调动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安排运营考核奖励资金,建立和实施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含投资人)进行奖惩。
当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得分高于标准分时,按照《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对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含投资人)进行奖励;当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时,相应扣减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审计评价
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公允性进行二次审核或进行监督质询,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公示。
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根据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本费用审计,做出客观、清晰、及时、准确的评价;公共交通客运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实际成本低于标准值时,所获差额利润可留于企业用于发展;若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标准要求的,其亏损由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围绕公共交通成本规制与服务质量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全面建设公共客运IC卡系统与GPS监控调度系统,建立公共交通客运数据库。
量化公共交通成本与服务质量,逐年核定公共交通客运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应适时优化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网,对新开线路设置、新线路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效配置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完善公共交通客运定价、调价机制。
在成本规制的基础上,综合禹州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建立成本规制、服务质量考核、票价调节的联动机制。
针对不同车辆档次、服务质量、出行距离等因素,建立群众可接受、企业可发展、财政可承担的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由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
2017年5月26日印发的《禹州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禹政
〔2017〕30号)予以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