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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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促进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证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标志,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应当通过环保检验,符合相应的环保排放标准;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环保检验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环保检验相关材料;
(二)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相关费用;
(三)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正确安装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更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挂靠和冒用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遗失、损坏或者被盗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擅自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违规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拒绝或者阻碍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一)造假、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相关材料;
(二)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相关材料;
(三)冒用他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使用过期或者无效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模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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