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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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范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惩罚,保障系统高效、宁静、稳定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备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执法规矩的规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惩罚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系统参加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步伐。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署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办事组
织。

署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步伐所称非金融支付办事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凭据业务治理和风险防备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解。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步伐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取消。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
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步伐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罗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署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步伐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网银贷记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提倡,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步伐所称网银中心,是指卖力在参加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惩罚的系统节点。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网银借记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提倡,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提倡,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步伐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办事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

第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提倡,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步伐所称查询机构,是指凭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提倡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加者。

本步伐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吸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署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采取实名制对其客户进行治理,应遵守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执法。

第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加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吸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法实时处理惩罚。

第十六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切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取数字签名方法保障数据宁静。

第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提倡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治理系统进行治理。

本步伐所称清算账户治理系统是会合存储治理清算账户、处
理惩罚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中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事情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治理系统的事情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凭据治理需要调解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治理,对系统运行及参加者进行治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加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跨行网上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网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提倡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投资理财;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付;
(六)网络购物;
(七)商旅办事;
(八)生意业务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网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凭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提倡的收款业务。

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担当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

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办事;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生意业务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吸收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惩罚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五条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查抄收款人账户是否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查抄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提倡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

付款行应凭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对付款账户的类型进行控制。

第二十七条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法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步伐所称在线认证,是指付款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步伐所称协议认证,是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支付协议,由付款行凭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
核验,核验通事后确认付款。

第二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惩罚结果的,可主动提倡业务取消指令;参加者也可凭据客户要求提倡业务取消指令。

取消指令应由原业务提倡方提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治理取消,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取消。

第二十九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查询机构和查询人。

第三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小我私家借记卡(存折)账户;
(三)小我私家贷记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罗账户余额和生意业务明细信息。

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

生意业务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产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二条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可凭据治理需要对参加者提倡
或吸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在线签约治理
第三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法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步伐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条约,条约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凭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事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本步伐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条约,条约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凭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事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生意业务明细信息。

第三十五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提倡机构。

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如支付业务指定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通知
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提倡机构。

第三十七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

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

(二)查询人。

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协议内容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三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应凭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创建协议数据库,生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授权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自动核验。

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网银中心卖力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一条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
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查抄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查抄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惩罚。

第四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凭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治理部分的规定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解,即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治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产生网络妨碍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惩罚,待妨碍规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沐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承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惩罚,轧差净额待法定节沐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治理系统事情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五条已提交清算账户治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取消或退回。

第四十六条清算账户治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惩罚。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敷,按以下行列排队处理惩罚: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互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四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应当公道设置和调解净借记限额,并包管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凭据防备风险和治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切处理惩罚
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下发的通知中应该明确日切时点)
第五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越日业务处理惩罚,继承受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治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查对当日处理惩罚的网银轧
差净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查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治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解。

第五十二条清算账户治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查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加者查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查对不符的,各参加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解。

第五十三条日终处理惩罚完成后,网银中心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银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帐营业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管帐营业部分收妥信息后凭据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清算账户治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帐营业部分。

第六章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五条经批准治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署理接入银行机构参加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清算。

第五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参加的,应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接口标准,完成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革,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凭据申请、审核、实施、参加步伐治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系统运行前各项准备事情的行为。

参加,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需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相助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需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条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
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质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法、清算方法、筹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治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须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十一条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质料后,应在10个事情日内完成初审。

同意参加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治理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治理部分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质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事情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能治理部分和工程实施部分。

第六十二条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能治理部分应在接到业务治理部分的书面意见后的10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人宣布接口相关范例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分和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六十三条参加。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事情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说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技能治理部分出具的验收陈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治理部分批准后参加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四条参加者需要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治理部分批准。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参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和步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章规律与责任
第六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者和各参加者应当遵守本步伐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强内部控制治理,创建健全应急处理惩罚机制,包管系统宁静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惩罚。

第六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应按规定实时发送、吸收和处理惩罚业务信息,不得存心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

参加者因业务处理惩罚不当,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包袱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公道设置和调解净借记限额,增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因净借记限额不敷导致支付业务被拒绝,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包袱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各参加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时,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宁静,在技能设计上实现客户账户信
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窃取。

第七十条各参加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惩罚涉及的客户信息,因保管不善造成客户损失的,应依法包袱相应执法责任。

第七十一条参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赐与警告并进行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
(二)未按本步伐规定实时、准确提倡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步伐规定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未妥善治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惩罚的;
(五)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的;
(六)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的;
(七)内部系统或前置机运行治理不善,出现妨碍未实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惩罚的。

(八)其它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惩罚和系统宁静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参加者有本步伐第七十一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加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

第七十三条参加者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治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伪造、窜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授权协议,或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保管、处理惩罚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治理密钥泄露的;
(四)恶意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七十四条人民银行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赐与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二)因未认真进行准入审查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陈诉的。

第七十五条客户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

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包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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