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7【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洪张雄殷勇【审理法官】徐洪张雄殷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余某1;余某2;余德方;刘吉芬;李浩东【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余某1余某2余德方刘吉芬李浩东【当事人-个人】余某1余某2余德方刘吉芬李浩东【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袁光福贵州良景律师事务所;陈坤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黄腾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韦绍苗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胡光武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袁光福贵州良景律师事务所陈坤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黄腾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韦绍苗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胡光武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新春袁光福陈坤黄腾韦绍苗胡光武【代理律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贵州良景律师事务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被告】余德方;刘吉芬;李浩东【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7.00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负担9551.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负担13876.00元。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XX]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XX]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电信服务违规行为整改通知
电信服务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最近对电信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为了确保公平竞争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向贵公司发出整改通知。
现将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一、违规行为整改要求1. 贵公司在推销和销售电信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对此,贵公司应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2. 贵公司在提供电信服务时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
贵公司应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提高服务标准,确保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并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态度。
3. 贵公司未提供详尽的服务合同和用户须知,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
贵公司应及时完善和更新用户合同和用户须知,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和用户权益,确保用户明确知悉相关信息。
二、整改期限根据《电信服务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贵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整改。
整改期满后,需要贵公司提供整改情况报告。
三、整改报告要求贵公司应编写整改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规行为整改措施:详细描述贵公司为整改违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整宣传策略、完善服务流程等。
2. 整改效果评估:说明整改措施的效果评估方法和结果,确保整改措施的实际效果符合监管要求。
3.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整改处理情况:说明贵公司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包括投诉的内容、处理结果和解决方案。
四、后续监督检查贵公司完成整改后,我们将组织监督检查,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仍存在问题,我们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请贵公司对以上要求认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希望贵公司能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此致敬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探索方便简捷资费套餐新模式,解决用户关注的资费热点问题与诉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方案应当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收费业务应有明确规定。
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根据使用量给予优惠折扣的阶梯定价式资费方案,2018年应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出至少1种,满足部分用户的消费需求。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承诺举措,推出更质优价廉的资费方案。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边远农村用户、低收入群体、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鼓励面向中小企业推出更优惠的宽带产品,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融通发展。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资费公示制度,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在售资费方案。
服务投诉组电信行业法律法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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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 [2004]185号)”第十条:“代理商所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 量问题时,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 任。”该案例中,用户向电信客服10000投诉多次,而电信公司未 本着“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而把责任推给代理 商,导致用户反映的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另外从本案情况看,电 信公司对代理公司经营行为管理缺失,对代理人员办理的业务在工 单返回时也未对用户作适当的回访确认,因此本案中电信公司负有 对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当的责任,用户投诉后,电信公司应主动承担 起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将多收的费用按企业承诺退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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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电信公司业务营销员在推广业务时,未主动提醒或 告知用户有保底消费等限制性条件,且未经用户签字确认即为用户 办理,违反《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信部电[2004]3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虽然出现此类问题, 可能因企业基层迫于市场竞争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想急于发展用户, 抢占市场份额,但同时也反映出电信运营企业对于依法规范经营的 观念淡漠或缺失,造成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制约,但在 实际操作中却没有认真地予以贯彻落实。本案中,用户申诉是因电 信公司业务营销不规范引起,故电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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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协议的约束性条款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 [2004]381号)第十条:“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 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 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 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豫保监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134号)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目前,银邮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过程中,销售误导趋势上升,损害了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影响了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发展。
为维护银邮代理机构和保险企业信誉,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河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整顿代理保险市场秩序,规范银邮代理保险网点销售行为,防范风险隐患,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网点要认真落实以下四项监管要求。
有关要求如下:一、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信息,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代理保险业务网点对保险公司隐瞒、截留、藏匿投保人信息,造成客户退保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由代理保险业务网点依法承担责任。
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摆放)保险产品合同条款和投保提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函”上签字确认。
各银邮机构除乡镇营业网点外,原则上均应设立带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窗口(专柜),指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三、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保险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
销售人员要客观准确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障、收益功能和隐瞒回避利益损失风险。
指定专人负责客户退保、咨询,积极做好退保客户解释工作。
四、加强对银保专管员的管理,严禁银保专管员在银邮网点柜面从事保险产品销售。
代理保险业务网点营业场所内销售的保险产品,代理网点承担销售责任。
河南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误导行为,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严肃查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
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
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
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
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
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
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
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
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
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2.不搞“一刀切”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通知
《关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 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 SCDMA 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加强了服务宣传和业务推广工作,积极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业务宣传不到位、误导用户、直接或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现象,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假冒其他企业员工欺骗用户、强制收取用户费用、鼓动用户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滋事的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维护电信行业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宣传和拓展的过程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依靠优质服务来赢得用户,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电信行业整体形象。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电信业务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对拟推广的电信业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用语。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均不得采取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类似业务的方式来突显自身业务的相对优势,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和业务品牌。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承诺标准时,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事先约定进行赔偿。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时,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并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适用期限。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或经用户主动提出开通申请,并明确告知用户收费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
未经用户事先明确同意、用户未主动提出开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向用户开通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晋保监发[2010]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晋保监发〔2010〕56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山西省邮政局、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风险,净化市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结合山西银行邮政保险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兼业代理资格的监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邮政部门代理保险业务的,其每个代理营业网点均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前,不得开展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二、代理合作关系的建立及兼业代理合同的签署(一)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代理的保险公司数量。
鼓励银行邮政机构基层代理网点(分理处、储蓄所)与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专柜、理财室等高层次、紧密合作。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机构开展保险委托代理业务的,应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原则上由总公司与总行(或总局)签署,也可经总公司、总行(或总局)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或省局)签署。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七、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三)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四)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五)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电信服务法律知识简介-
2)禁止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对电信网进行删除修改;利用电信网窃取破坏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病毒或其他方式攻击电信设施等 3)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擅自经营境外电信业务 ——盗接线路、复制码号,或明知而使用 ——伪造、变造电话卡或其他有价凭证 ——假、冒身份证入网 4)司法协助、用户信息保护、垃圾短信拦截 ——66条与宪法40条理解、民诉刑诉法、其他部门要求、协助方式 ——用户基本信息的查询 ——垃圾短信定义、拦截原则、拦截检查授权
——擅自变更资费 ——擅自拒绝、拖延、中止电信服务 ——不履行公开承诺、或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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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3)电信设施保护 ——改动和迁移通知与补偿;生产、施工损害:故意、过失破坏电信设施
4)电信建设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安全许可证、管线施工资质,系统集成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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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知识简介
电信条例基本法律制度
6、电信安全法律制度 1)禁止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统一、国家政权)、损
江国 西务 省院 电电 信信 条条 例例
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电信服务的基 本法律制度
•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十周年 •七章、八十一条 •除总则、罚则、附则外,其他四 章为: •电信市场(电信业务许可、网间 互联、电信资费、电信资源)监管; •电信服务; •电信建设(电信设施建设、电信 设备进网); •电信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满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对电信服务的需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设立营业网点、开展短期促销活动、设置通信设施等),极大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以下统称校园用户)使用电信服务,受到校园用户的欢迎。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
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
电信业务外包当心法律风险
源 ;代 理 商 在 经 营 中不 能 自行 改 变 服 务 内容 和 资 费 标 准 ,不 得 超 出 电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委 托 其 代 理 的 业 务 范 围提 供 电信 服 务 。 由此 可 见 , 电信 业 务 的 代 理 即 指 外 包 商 接 受 电信 运 营 企 业 委 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以 电信 运 营 企 业 的 名 义 对 外 开 展 工 作 , 法 律 后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电信 运 营 企 业 。 该 种 方 式 主 要 适 用 于 营 销 业 务 的 代 理 , 营 业 厅 的 业 务 受 理 、 电话 号 码 查 询 、 电信 业 务 咨询 、 电 信 服 务 投 诉 的受 理 、 面 向客 户 的 装 移 机 等 。在 实 际工 作 中 存 在 以下 两 种 操 作 形 式 :1 外包 商 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法 》 和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解 仲裁 法 》 已 分 别于 2 0 年 1 l flf lB实 施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劳 0 8 月 C ] B. 5 ( 中 动 合 同法 实 施 条 例 》正 在 制 订 ,征 求 意 冕稿 已 经对 外 公 布 可 以说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以 及 劳 动 法 律 问 题 已 经成 为 社 会 热 点 。 当 前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为实 现 持 续 、 健康 、稳 定 发 展 ,正 在大 力推 进 业 务 外 包 I 作 主 要 的 徽 法 就 是 把 运 维 、 客 户服 务等 劳 动 密 集 型业 务发 包 给 外 包 公 司 以提 升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但这 种 徽 法 在 目前 的 法律 环 境 下 给 企 业 带 来 了 一定 法 律 风 险 其 中主 要 集 中在 劳 动 关 系以 及 安全 生 产 领 域 据 了解 ,由此 弓 发 的 劳 | 动 争 议 纠 纷 在 电信 运营 企 业 中呈 上升 趋 势 那 么 ,应 当 怎 样 以法 律 的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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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
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
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八、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规范和管理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对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代理商所代理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其开展代理的电信业务和代理商等情况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各公司总部向部电信管理局、各公司下属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分别报送。
十一、鉴于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已取消“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项目,目前已开展的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应进行整改,改为以代理的方式开展业务。
考虑到政策连续性和严肃性、处理所需的成本、社会稳定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种因素,整改工作应稳妥推进。
对于个别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转售业务,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稳妥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本文件后1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二O O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