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收费协议(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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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委托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晋城市电信分公司受托方: 晋城市邮政局

签约地点:晋城市

合同编号:

委托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晋城市电信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晋城市邮政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甲方通信业务通信费用的收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收通信通信业务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收费代理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办代理收费业务。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方式及要求

1

.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收费项

1

.

2除

上述

费乙方不得因代理收费向甲方客户加收其他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1.3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系统互联的乙方统一代收费平台,进行实时代收甲方客户通信业务通信费用,实现统一接入、统一结算、统一管理。 1.4委托代收业务的范围为全市。乙方应在其全市所有营业网点为甲方客户办理通信业务通信费用代收业务。

1.5甲乙双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双方联网代收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和服务质量,建立委托代收业务质量通报制度,建立网间业务故障处理制度,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6乙方须向在乙方交纳通信业务通信费用且有发票需要的用户,提供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同意的代收费发票。

第二条 代理业务手续费及日戳、发票管理

2.1根据乙方实际代理收费情况,甲方按照乙方当月收回金额的2%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收费发票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乙方统一管理,将代收费发票发放所属

各县(市)网点,次月乙方将发票使用情况报表及发票存根汇总装订报送甲方。

2.3代收费网点日戳需经甲方授权后使用。

第三条帐务管理

3.1甲方为乙方开设代理收费专用帐户。

3.2双方必须保证营收系统帐务、收据、金额相符,做到日清日结。

3.3每晚结账后,甲方与乙方要互通报表数据,进行对帐,如有不符,由甲方将明细数据传真给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双方指定专人对每天的对帐结果进行检查与处理。

3.4乙方向甲方客户收费经双方对账后,当天所收的全部费用(以前置机当日对帐成功后的统计数为准)在当日,不迟于第二日(对于支票用户,须于第三日)全额结转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中(节假日顺延)。

3.5因乙方营业员误操作而需要给用户退款,应在当日24时前处理完毕。有隔日错账需调整的特殊情况,乙方指定专门部门严格审核后,与甲方共同解决,并必须于甲方当月出账日以内完成。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话费纠纷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6乙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送交甲方进行月核对。

第四条网络及安全管理

4.1乙方要对甲方的数据、甲方的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用作除代理收费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4.2乙方应做好口令的保密工作。

4.3甲方在做涉及收费数据系统的修改变更前,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代理收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4.4代理收费期间发生的网络故障,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排除。

第五条系统建设及维护

5.1 乙方负责投资营业网点的收费终端、用于连接甲方营销网的网络设备。甲方负责建立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在建设中,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进行相关的调试及软件修改工作。

5.2 甲乙双方对各自投资建设的设备及软件各自维护,乙方在代理收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甲方相关人员联系解决。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负责向乙方提供与代理收费相关的业务指导、操作规章制度、业务宣传品、技术支持、业务标志牌和所需的票据(包括票据格式)等,并协助乙方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6.2甲方凡涉及通信费用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3甲方有权对乙方各代理收费点的代理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6.4甲方对乙方的代理工作给予宣传。

6.5由于甲方收费系统产生故障或功能不齐全或因甲方修改变更收费数据系统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6.6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账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由于甲方提供帐单有误导致与客户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解释和处理。

6.7非乙方原因产生的客户话费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的代理收费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1.1经双方认可的收费终端、收费程序及联网方式。

7.1.2具有正确无误的前台收费程序。

7.1.3相关代理收费人员应了解甲方通信业务知识,可以处理和解释一般甲方通信收费业务问题。

7.1.4具有醒目的代理收费标志,并代向客户发放甲方相关的宣传资料。

7.2乙方有义务为客户提供话费情况、帐户余额,配合甲方增加新的服务项目。

7.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收费操作规章制度,各代理收费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客户话费(收费设备、网络故障或甲方通信停止收费日除外)。

7.4乙方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代理收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7.6在甲方提供全市客户收费信息的前提下,乙方须满足甲方客户在本市范围内异地交费的需求。

7.7乙方应确保甲方有关业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法律规定的除外)或个人泄露,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8由乙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客户投诉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9.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按时将所收取的甲方用户话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通信业务通信费代收接入系统的使用。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在10日内对所收取的甲方用户话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0.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逾期未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甲方在10日内支付代理手续费,书面通知送达10日后,甲方仍未支付应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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