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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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代理协议

日在蚌埠签署: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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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正在运营覆盖本协议项下地区的电信通信网络,并希望进一步开拓电信业务市场,向更多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代理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声明及承诺

1.1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并声明: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将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授权的电信业务的指定渠道代理商,从事相

关代理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资质。乙方同时承诺,将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合法利益,并全力配合甲方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

1.3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为规范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事宜而制订的业务制度、

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五),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将自觉执行甲方制定的上述规范性要求及其修正。

1.4 乙方同意,甲方修正后的上述各项制度、规章及其相关各种信息,自甲方书面通知乙

方,并经乙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予签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所通知事宜自上述期限到期之日的次日起生效执行。

二、代理业务、代理区域及代理事项

2.1 甲方在此指定乙方为甲方

理商,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代理地区内,为甲方代理进行指定业务的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工作,乙方不得超越以上指定业务的代理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2 /县(“代理地区”),严禁跨区

域经营业务和经营跨区域业务。

2.3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乙方代理推广的指定业务的具体内容、该代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

业务和/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设计、业务销售、人员配置、业务推广、业绩承诺、业务咨询、客户发展、协助业务开通、排障、维护客户关系等)的具体代理要求及其具体内容等事项(“代理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约定。

2.4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理业务的类

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乙方进行业务拓展时,须不违背甲方的市场经营和营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位、客户群定位等)。如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变更,应至少提前3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予以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2.5 经取得甲方出具的《业务代理商资格证明》后,乙方可在该证明载明的代理事项、代

理地区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其代理活动。

2.6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资源、客户资料等),转委托/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乙方并应向甲方退还因其转委托/转授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7 除非甲、乙双方在代理方案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

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前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三、代理资格证明

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

明其为甲方的业务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同意,《业务代理商资格证明》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代理活动时,证明其代理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代理商身份和有权代理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误认为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3.2 乙方在取得上述代理证明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活动。代理证明的

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如代理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代理证明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4周,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代理证明的手续。并且,乙方还应在领取新代理证明的同时,向甲方交还原代理证明的全部原件。

3.3 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代理

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代理证明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4 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代理证明所取得的代理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

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代理证明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代理证明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提前解除;

✧乙方在进行业务代理时,违反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

✧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代理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3.5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代理证明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上述

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代理证明,原代理证明同时自动失效。

3.6 代理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代理证明,或乙方代理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

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代理证明,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10 日内,将原代理证明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3.7 代理证明应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之用,乙方应保证对代理证明的使用符合本

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并不得以任何形式造成对甲方客户的误导。

3.8 本协议作为乙方代理资格证明的唯一有效法律文本。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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