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收入准则对奖励积分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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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收入准则对奖励积分的核算
在旧收入准则下,对奖励积分的核算通常采用余值法。
即公司先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然后将销售商品取得的价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实现时予以结转。
具体来说,将附有奖励积分的销售视为可分割的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所支付与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服务有关的货款,另一部分是客户支付的与奖励积分有关的货款。
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奖励义务需递延到积分兑换时才能实现。
因此,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部分分配到奖励积分并对其收入进行递延,待积分被兑换或积分失效注销时,再将其相关的递延收益确认为当期收入。
另外,将奖励积分的兑换视为奖励积分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由于兑换积分而增加的额外成本,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可靠地预计并加以确认。
由于奖励积分在有效兑换期内何时兑换、在哪一对价区内兑换、是否兑换均取决于客户主观意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将兑换积分奖励的增量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的同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然而,对于发放免费体验券和非销售行为赠送的积分,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