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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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09
•【字号】闵府发〔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
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闵府发〔2012〕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按规定为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随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为79529.40元/人,不随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而调整。
三、24个月生活补贴费
24个月生活补贴费为600元/月,今后办理缴费手续时如遇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高于600元,按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缴纳。
另外,因病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4个月生活补贴费每月增加30%。
四、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2.本区新征地人员以后年度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此文件规定测算后调整,区政府不再每年发文。
3.本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