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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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范本
第一条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第二条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第三条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
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四)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五)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当将档案销毁清册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七条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管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