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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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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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秘〔201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2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建议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第三条立法咨询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立法咨询员的选聘、联络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条立法咨询员的选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科研院所等单位征集推荐人选名单,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遴选,公示后形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条立法咨询员参与市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讨论;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
(四)参与立法后评估;
(五)其他与立法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立法咨询员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我市立法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立法活动;
(三)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获取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八条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要求参加立法咨询活动;
(三)不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以立法咨询员的身份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立法咨询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四)组织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咨询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立法咨询员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作成立法咨询员名录。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立法咨询员: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邀请咨询活动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立法咨询员的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立法咨询活动所需经费,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