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校专任教师兼职之涵盖范围及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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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兼職之涵蓋範圍及意涵,經彙整相關規定及本校作法,謹說明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師之兼職,主要係依據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二、茲就上開兼職處理原則摘要說明如下:
(一) 本原則係規範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

(第
二點)
(二) 教師校外兼職範圍:1.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

2.行
政法人。

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4.與學校建立產
學合作關係或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第
三點)
(三) 至營利事業機構兼職者,以擔任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
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及
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
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
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
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劵、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
獨立董事為限。

(第四點)
(四)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
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職時數每週
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五、八點)
(五) 教師兼職應符合學校評鑑標準。

(第九點)
(六) 教師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
職,期間超過半年,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
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
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

(第十點)
三、依上開第十點規定,本校對於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
職者,另訂有「國立政治大學專任教師兼職、借調公民營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及「國立政治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公民
營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

茲就上開準則及辦法,摘要說明如下:
(一)專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始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
體兼職。

(準則第二條)
(二) 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須經所屬學院評估合於標準,
並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經學校同意。

(準則第四條)
(三) 兼職半年以上者,須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合
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

(準則第五條)
(四) 所繳納之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按校方百分之三十,
學院百分之二十,學系(所)百分之五十比例分配。

(分配辦
法第五條)
四、本校除上開準則及回饋辦法外,另與兼職有關之規定有:
(一)「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教師評量未通過者,次學年起
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

(第六條)
(二)「新聘助理教授增核學術津貼要點」--新聘助理教授支領增
核學術津貼期間,除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不得在外
兼職兼課。

(第四點)
(三)「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新進教師於到任後前三年中之
兩年每學期授課時數為六學分(小時),除經專案核准外亦
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

(第三條)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另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
(一) 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公民營營利事業(公司)職務。

(銓敘
部50.8.29日(50)臺銓參字第10719號函)
(二)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
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之二、之三)
(三) 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財團法人其他
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行政
院91.11.25院授人力字第0910*******號函)
(四) 兼職費依規定一律由本職機關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
務之機關學校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
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
不在此限。

六、檢附相關附件: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三) 本校「專任教師兼職、借調公民營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
則」
(四) 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公民營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
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
(五) 本校「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
(六) 本校「新聘助理教授增核學術津貼要點」
(七) 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
(八) 銓敘部80.8.29(50)臺銓參字第10719號函
(九)「公務員服務法」
(十) 行政院91.11.25院授人力字第0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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