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00.11.20
•【字号】深价[2000]165号
•【施行日期】200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问题的
通知
(深价[2000]165号2000年11月20日)
各供水企业:
我市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是根据用水性质划分的,即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和外轮用水等五种分类水价。

现就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的界定标准作进一步明确如下: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生活的用水。

凡持有深圳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港澳台人士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等有效居住证明,在住所(包括租用住房)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各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变相加价。

特此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