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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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新定义及择优理赔政策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重疾新定义及择优理赔政策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重疾新定义及择优理赔政策知识考试题及答案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1月31日C.2021年2月1日【正确答案】D.2021年3月1日2. 结合新旧定义的理赔条件对比,选择最宽松的来赔,其他疾病保持不变,此项政策的产品适用范围()A.仅限使用旧定义的重疾险【正确答案】B.仅限使用新定义的重疾险C.仅限使用旧定义的医疗险D.仅限使用新定义的医疗险3. 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可选择使用新规范或旧规范的过渡期是()A.2021-11-1至2021-2-1B.2020-12-1至2021-1-1C.2021-1-1至2021-3-1D.2020-11-5至2021-1-31【正确答案】4. 按照新定义,由25种重疾调整为()种重疾和()种轻症()A.28和4B.29和4C.28和3【正确答案】D.29和35. 线上主动告知客户“受政策影响,1月31日及以前所有的老重疾险产品必须停售,这是最后的上车机会”,话术属于()A.合规(无问题)B.诱导投保(红类问题)C.虚假宣传及不实告知(橙类问题)【正确答案】D.不当销售用语(灰类问题)6. 线上主动告知客户“您在1月31日前加保我们的重疾险产品,就可以使我们之前投保的重疾险产品享受择优理赔的政策,莫错失良机”,话术属于()A.合规(无问题)B.误导加保话术(红类问题)【正确答案】C.虚假宣传及不实告知(橙类问题)D.不当销售用语(灰类问题)7. 线上主动告知客户“我们公司出了新政策,现在起到1月31日这段时间投保重疾险非常划算,可以享受择优理赔的政策,所以建议您把之前投保的XX产品退掉,重新投保XX重疾险产品....以使您的权益最大化”()A.合规(无问题)B.恶意契约替换(红类问题)【正确答案】C.保障责任讲解错误(红类问题)D.诱导投保(红类问题)8. 线上主动告知客户“国家近期发布的新的重疾定义,2月1日后产品都要调整,费率会上调,到时候买重疾险就会贵很多”,话术属于()A.合规(无问题)B.诱导投保(红类问题)C.虚假宣传及不实告知(橙类问题)【正确答案】D.不当销售用语(灰类问题)9. 2月1日及以后,线上主动告知客户“我们公司是央企,您只要投保我司重疾险产品,可以享受我司择优理赔的政策,新旧重疾定义哪个宽松按哪个赔付”,话术属于()A.合规(无问题)B.保障责任讲解错误(红类问题)【正确答案】C.虚假宣传及不实告知(橙类问题)D.不当销售用语(灰类问题)10. 2月1日及以后,线上主动告知客户“今年国家发布了新的重疾定义标准,所以我司的产品进行了升级,目前保的是最新最全的疾病种类”,话术属于()A.合规(无问题)B.保障责任讲解错误(红类问题)C.虚假宣传及不实告知(橙类问题)D.不当销售用语(灰类问题)【正确答案】11. 二、不定项选择(每题7分)1、按照新定义,以下哪些疾病定义范围扩展?( )A.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正确答案】B.重大器官移植术【正确答案】C.严重阿尔兹海默病【正确答案】D.严重脑炎后遗症【正确答案】12. 按照新定义,新增的重大疾病有哪些?()A.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正确答案】B.严重克罗恩病【正确答案】C.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正确答案】D.较轻急性心肌梗死13. 下列哪些客户可以享受择优理赔政策?()A.2020年11月5日前投保我司重疾险的客户【正确答案】B.2020年11月5日后投保我司重疾险的客户C.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投保我司重疾险的客户【正确答案】D.2021年2月1日及以后投保我司重疾险的客户14. 对于2020年已经投保如下产品的老客户,可以享受我司择优理赔政策。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三个版本对比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三个版本对比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 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 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 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 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 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 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 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 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 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 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 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 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 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 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25种疾病名称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25种疾病名称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25种疾病名称根据中国保险行业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关条款规定,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25种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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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重疾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意外事件或严重疾病而设计的健康保险。

其保险额度高,保障全面,能够在必要时为投保者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对疾病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对重大疾病保险中常见疾病的中文定义。

1. 癌症:除了早期癌症外,包括恶性肿瘤和浸润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血流中断或阻塞而导致心肌缺血和坏死的急性病变。

3. 急性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破裂或血管内形成血栓、栓子等原因引起的脑卒中。

4. 重度脑损伤:指严重的颅脑外伤,导致永久性的认知、神经、运动和感官功能缺陷。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指通过外科手术植入搭桥,改善冠状动脉疾病所导致的心脏供血不足。

6. 心脏瓣膜手术:指通过外科手术修复或更换心脏瓣膜,改善瓣膜疾病所引起的心脏问题。

7. 肝功能衰竭:指由于肝内或肝外因素导致的肝功能受损,不能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常规生理功能,包括排泄有毒物质、合成凝血因子、代谢脂肪等。

8. 肾功能衰竭: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肾脏无法正常工作,从而造成身体内部代谢物质的积聚和毒素的滞留。

9. 骨髓移植:指将健康的造血干细胞植入患者体内,来治疗各种血液疾病和免疫系统疾病。

10. 多个肢体瘫痪:指由于神经系统疾病或损伤导致的多处肢体完全或部分无法感知、活动或自主控制。

11. 失语症:指由于脑损伤、中风、退化性疾病等因素导致的失语或语言障碍。

12. 良性脑肿瘤:指脑部产生的非癌性肿瘤,因生长缓慢,很少会对周围组织产生影响。

13. 严重灼伤:指皮肤或其他人体组织受到化学性或物理性烧毁、烫伤或冰冻等不同程度损伤。

16. 脑炎后遗症:指患者在脑炎后发生的严重神经系统残疾,包括运动、感觉、认知和表达障碍等。

以上是重大疾病保险的常见疾病定义,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具体定义可能略有差异,建议购买重疾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对各项定义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家庭需求选择适合的重疾保险产品。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要求规范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要求规范

附件2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 肾髓质囊性病27 原发性心肌病28 持续植物人状态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 坏死性筋膜炎31 肿么期肺病32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包括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HIV感染(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除外)33 肌营养不良症34 严重多发性硬化35 严重克隆病36 严重哮喘37 严重心肌炎3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包括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4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41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42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4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包括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46 脊髓灰质炎47 严重I型糖尿病48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不包括神经官能挣,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51 胰腺移植——不包括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52 埃博拉病毒感染5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54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55 嗜铬细胞瘤56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57 疯牛病58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9 斯蒂尔病60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

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

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

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

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2020年11月5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哪些变化

2020年11月5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哪些变化
规范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通过对恶性肿瘤的科学
分级,将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 癌被纳入轻度疾病,TNM分期为II期以及上的 甲状腺癌保留在重度疾病中。目前绝大多数的甲状
腺癌赔案属于轻度甲状腺癌,在新的重疾疾病定义下, 将按照轻症的标准进行理赔。甲状腺癌是典型的发病 率高、治疗费用低的病种,所以修订版规范对甲状腺 癌的定义调整更为合理科学,有利于重疾险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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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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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学进展,完善优化疾病定义,终末期肾病调整为严重慢性肾衰竭,冠状动脉搭桥术方式从开胸调 整为切开心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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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将按轻重分级赔付
修订内容
解读
本次对备受关注的甲状腺癌按照 等级进行了区分,TNM分期为Ⅰ期 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被纳入轻度 疾病,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 核心修改点,利于重疾险长远发展:本次修订版
110.0% 100.0%
90.0% 80.0% 70.0%
85.7% 83.3%
98.2% 96.6%
98.0% 97.9%
甲癌I期赔案件数占比-分年龄组
98.4% 98.0%
98.5% 97.8%9Fra bibliotek.8% 97.3%
98.6% 98.5%
95.1% 93.8%
100.0%
74.6% 69.7%
2020年11月5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哪些变化?
11月5日新版重疾定义正式下发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 《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
变 化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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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规范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及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规范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及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保险公司在考虑核保时,对客户更加细致入微,对疾病的定义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和明确,为了使投保以及理赔更加透明,提高投保人的安全感,各大保险公司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疾病分类标准》为基础,结合投保需求,细化划分为针对重大疾病的投保和非重大疾病的投保。

重大疾病投保时,需要区分轻症、重症和致命病症三种情况,定义较为严格,疾病的范围也是相对细化的,基本上是医学上通过检查确诊的疾病,如果投保人确诊的疾病没有体现在标准里,则不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其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详细填写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体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当事人的资格,以确保保险核保是合理和合规的,以免投保人在理赔时遇到障碍。

此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的不同功能和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医疗机构,以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对投保人的诊断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的诊断报告,
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避免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制定,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增强了投保人的安全感,带来更加快捷透明的理赔流程。

未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会更加完善,以满足市场对保险质量和服务的进一步要求。

2020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解读及影响44页

2020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解读及影响44页

目录
CONTENT
01 修订概述 02 修订要点 03 修订影响
重疾险疾病分级体系: 有轻有重31,6必3新3轻症
最新修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将重大疾病分成了“重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两类。其中,重度疾病包括28种,轻度疾病包括3种,总计31种。
重疾 必含
必含6种
有所提高; • 癌症在女性重疾里占比高于男性,心脑血管类疾病,则是男性发生率
高于女性; • 28种重疾的新定义和25种重疾老定义相比,低年龄段有明显下降,20
岁以上的年龄段新定义的发生率基本是老定义的80%-100%; • 粤港澳大湾区产品专属的6种重疾和25种重疾的发生率基本都是低于
相应的全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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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01 修订概述 02 修订要点 03 修订影响
1.1 重疾险疾病定义发展阶段
初步发展期
(2006年前)
2006年以前,行业 缺乏重疾险的统一 定义和规范制度。
意见稿)》
正式实施
2020年
(时间待定)
规范修订版
1.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总览
1.重疾产品必须保障规范修订版的前6种重大疾病; 2.首次引入轻度疾病概念,并规定若产品设有轻症责任,则必须包括规范修订版中的3种 轻度疾病,且这三种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重疾保额的20%;但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 不可做其他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且对其他疾病保额也没有做明确限制; 3.首次规定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但尚未给出具体判断标准;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健康保险形式,它为投保人在被诊断出患有特定疾病时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它确保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列举特定疾病,另一方面是给出一般性的指导。

对于列举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会明确规定具体的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脏梗塞、卒中等。

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且严重的疾病,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通过列举这些疾病,保险公司确保投保人在患上这些常见疾病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付。

除了具体的疾病,在疾病定义中还会给出一般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其他可能的疾病,以保证更全面地覆盖投保人的健康需求。

例如,疾病定义中可能包括任何导致失明、丧失听力、瘫痪或器官功能损害等严重后果的疾病。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保险合同对大部分可能发生的严重疾病的覆盖,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还包括一些关键要素,如疾病的诊断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等。

这些要素确保了投保人在诊断时能够准确地确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从而维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疾病定义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为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提供了依据。

当投保人了解了保险合同中疾病定义的具体内容后,便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状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此外,疾病定义还为保险公司明确赔付条件提供了基础,从而规范了保险市场的运作。

总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在保障投保人的健康和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列举特定疾病和给出一般性规定,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同时,疾病定义也具有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保险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
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
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 2007 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
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 恶性肿瘤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

保险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相关说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虽然做出了几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规范重疾险保险市场发展的规定,但面对消费者最为烦恼的“定义”问题,仍然无法全面解决.消费者如遇定义分歧可用《健康险管理办法》作为自身的维权利器。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2007年8月1日后市场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遵照新的统一定义.6大“核心”疾病必须涵盖根据中国卫生部的统计,人一生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近年来高发重疾的前三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和心脏病。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对于所保障的病种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研发定义。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前来投保,各家保险公司常常以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之多为卖点。

重疾险所保疾病也由最早的十来种,扩展到后来的20多种、30多种甚至40多种。

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保障范围扩大了,但投保人能享受到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提高。

比如,部分公司仅仅是把一种重大疾病拆分为几种.又比如,有些产品会引入所在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

如有公司面向成年人口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中,将发生于儿童人群的“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等等。

新推出的《规范》中强调,重疾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疾病.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投保者看到真正能够保障的疾病种类,而不必“乱花迷眼”。

宣传单上需注明疾病状态目前,市面上的重大疾病险产品的宣传单中,一般仅用几个字列出所保疾病名称,具体保障那些,排除那些,都必须在投保看到保单后才能知晓,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消费者容易根据常识引发误解。

而细看这次新推出的《规范》可以发现,多数疾病名称都采用了标准化的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形式,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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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3.1.19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4.2 急性心肌梗塞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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