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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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取得实质进展。
⽇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从2010年10⽉1⽇起,我国正式实施⽆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
部⽔运局相关负责⼈表⽰,该制度与已实施⼀年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起,形成⼀条完整的市场监测链。
按照部发公告,该备案制度⾃10⽉1⽇起⽣效,⽣效后过渡期为60天。
⽆船承运⼈应备案中国港⼝⾄外国基本港的出⼝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于与班轮公司签订的协议运价。
⽆船承运⼈可⾃⾏确定运价变动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
⽆船承运⼈可⾃⾏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受理之⽇起满30⽇⽣效,但本办法⽣效后⾸次备案的运价幅度⾃受理之⽇起⽣效。
部⽔运局负责⼈表⽰,实施备案制旨在进⼀步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为,保障运输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市场健康发展。
⽆船承运⼈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以“零运价”、“负运价”⽅式承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