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墙保温防火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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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国标《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发布。
2007年10月1日国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发布。
防火性:达到国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B1级标准(GB8624-1997)
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材达到B-s1、d0、t0(s 代表烟密度、d 代表滴落物、t 代表毒性GB8624-2006代替97)
GB8624-2006 对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产烟毒性等进行判定
山东外墙保温防火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防火设计要求
4.1 非幕墙式墙体外保温
4.2 幕墙式墙体外保温
4.3 屋顶
4.4 保温装饰板
4.5 金属夹芯复合板
5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2 施工准备
5.3 材料堆放
5.4 施工防火要点
6 防火安全验收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General Requirements
4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Design
4.1 Exterior Insulation of Non-curtain Wall Building
4.2 Exterior Insulation of Curtain Wall Building Insulation
4.3 Roof
4.4 Insulation Decorative Panel
4.5 Metal Sandwich Composite Panel
5 Construction for Fireproofing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5.3 Material Stacking
5.4 Essentials of Fire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6 Fire Safety and Acceptance
Appendix
Interpret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Clause Interpretation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外保温系统的火灾危害,合理设计建筑外保温系统,明确外保温系统施工、验收要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结合山东省建筑外保温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建筑外保温的防火安全是近几年来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的。
总体来说,我国针对外保温的防火研究还很有限,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
因此,我们在进行建筑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的前提下,还要保证其经济合理性。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外保温工程。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外保温系统设计技术要求,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中防火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职责,进场材料及材料堆放的防火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技术要求以及建筑外保温防火安全验收等内容。
1.0.4 建筑外保温系统工程设计、现场施工防火和防火安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涉及到建筑外保温系统工程设计、现场施工防火和防火安全验收等内容,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还应执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与之相协调。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
2.0.1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板材与保温层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 保温装饰板 thermal insulation decoration board
在工厂加工制成的,具有保温和装饰功能的复合板材。
2.0.3 防火隔离带 fire-proof barrier
设置在外保温系统中,能有效阻止火焰蔓延的带形防火构造。
(条文说明: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中,防火隔离带被作为外保温系统的主要防火构造措施提出来。
在国外确实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在我国用诸工程实践的案例还鲜有报导。
并且,它在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还将涉及到防水、耐久性问题。
因此,建议相关单位在用于实际工程之前首先要进行系统的大型耐候性试验,以保证系统的使用年限。
由于防火隔离带和保温材料之间的不匹配性,在热应力、风荷载、水相变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连接处的开裂是难免的,这也影响到防火隔离带在外保温体系的实际应用。
应考虑在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外保温体系中,在抗裂砂浆与保温层之间加上应力缓冲层,减少裂缝发生的几率。
)
2.0.4 防火保护层 fire-proof protection layer
覆盖在可燃保温层表面,可避免火灾蔓延的系统构造层。
(条文说明:防火保护层包括保温层外侧的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不燃抹面砂浆、不燃饰面材料,对只有抗裂砂浆和饰面材料的系统,也称为防火保护层。
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有膨胀玻化微珠砂浆、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
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和质量稳定性,将直接决定系统层面受到热量或火焰侵袭时对内侧保温材料的保护能力。
)
2.0.5 防火界面层 fire-proof interface layer
涂覆在可燃保温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结能力并阻断火焰对保温层攻击的的过渡层。
2.0.6 空腔 cavity
保温层与基层墙体、保温层与面板之间的空气层,通常可划分为闭合空腔和非闭合空腔。
(条文说明:空腔对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很大影响。
非闭合空腔构造的存在可能为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提供充足的氧,在火灾发生后会产生“烟囱效应”,加速火灾的蔓延。
因此,在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应尽量避免形成非闭合空腔。
特别是在幕墙类建筑中,一定要采用A级材料对空腔进行封堵。
)
2.0.7 热固型保温材料 thermosetting insulation materials
遇火表面形成炭化层,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
2.0.8 热塑型保温材料 thermoplastic insulation materials
遇火收缩、熔化,有熔融滴落物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
(条文说明:目前,热固型保温材料包括改性酚醛泡沫板和硬泡聚氨酯,热塑型保温材料指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模塑聚苯板(EPS)和挤塑聚苯板(XPS)。
这两类材料从燃烧特征上看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其引起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相同,因此,我们认为应区别对待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分别采取不同的防火构造。
经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多次大型窗口火、墙角火模型试验,证明热固型保温材料遇火时,只发生炭化,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生成,不会形成二次火源,而热塑型保温材料遇火时,表面收缩、熔融,有熔融滴落物产
生,会形成二次火源,因此,热固型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比热塑型保温材料强。
经粘贴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窗口火试验观摩,得出结论意见为:(1)热固型保温材料与热塑型保温材料在燃烧过程中具有明显差异,对相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适用范围应区别对待。
采用聚氨酯硬泡、酚醛泡沫等热固型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更稳定的防火安全性能,可以适当地扩大其使用范围;(2)试验结果表明,热固型保温材料可作为防火隔离带材料用于防火构造,能有效地阻止火灾的蔓延;(3)试验结果表明,采用B2级的热固型聚氨酯硬泡为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具有火焰传播性,实际应用时不必再设置防火隔离带。
因此,本规范中对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在建筑外保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
)
3 一般规定
3.0.1 建筑外围护结构所用材料、系统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本规范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分成非幕墙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和幕墙构造的外墙外保温两大类。
在工程设计中遇到部分为幕墙构造、部分为非幕墙构造时,幕墙部分执行幕墙的防火设计规定,非幕墙部分执行非幕墙的防火设计规定。
3.0.3 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2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外保温系统存在火灾危险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因此本规范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保温效果与防火安全的关系,积极选用A级保温材料。
但目前在我国A级保温材料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建筑工程应用需要的国情下,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限定为不得低于B2级,这是对保温材料最基本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无法保证外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性能。
)
3.0.4 粘贴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中必须采用抹面砂浆将保温层完全覆盖。
首层抹面砂浆层的厚度应不小于6mm,其他层应不小于3m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各类粘贴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板外应有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
干挂板材(石材、瓷板、纤维水泥板、金属板等)带龙骨体系的保温层,其表面也应有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可以是砂浆或其他保护层)覆盖。
)
3.0.5 建筑设计图纸中应说明外保温系统(包括幕墙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及主要的构造做法。
严禁工程建设各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变更防火设计文件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审查单位的同意。
(条文说明:本条强调与外保温系统有关的各方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得到体现和满足。
)
3.0.6 外保温系统中,保温层与基层墙体之间、保温层与面板之间不应形成非闭合的空腔。
点式粘贴保温板时应使空腔封闭。
保温层外加设龙骨时,也应按层封堵竖向的非闭合空腔。
(条文说明:非闭合空腔的存在将加大外保温系统的火灾危险。
本条强调指出在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注意使空腔封闭,对无法封闭的非闭合空腔也一定要进行封堵,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
)
3.0.7 防火隔离带可以用A级不燃材料或与A级不燃材料隔离带防火性能等效的复合材料,并与基层墙面满粘,高度不应低于300mm。
宜设置在窗口上方300mm~500mm处,并应沿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
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空腔。
当采用与A级不燃材料隔离带防火性能等效的复合材料做为防火隔离带时,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系统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防火隔离带应具备阻止火焰传播的作用。
此外,由于防火隔离带和保温材料之间的材质不同,在热应力、风荷载、水相变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两者连接处的开裂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应采取一定的构造措施避免出现裂缝,确保其耐候性。
防火隔离带应保持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
防火隔离带遇窗阻挡时,应在窗四圈加挡火梁,与防火隔离带形成阻火隔离效果。
为保证阻火效果,防火隔离带应具有一定的高度(宽度),且与墙体间无空腔。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或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的材料制成。
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无非闭合空腔,同时在外面覆盖厚度不小于16mm的防火保护层。
采取这几项措施后,整个系统的防火性能可视为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
)
3.0.8 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4 防火设计要求
4.1 非幕墙式墙体外保温
4.1.1 居住建筑外保温
1 建筑高度≥100m的居住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本款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居住建筑(非幕墙),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以确保其可靠的防火性能。
目前用于建筑外保温的不燃材料有岩棉水泥复合板、泡沫玻璃等。
这些非幕墙的不燃材料外保温做法工程实践较少,应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确保体系有良好的耐候性。
岩棉板、玻璃棉板等软质板材,易下坠、吸水率高,用于外墙保温时应采取妥善的构造措施,确保外保温系统整体具有良好的强度、抗裂、保温、防潮、防下坠等各项性能。
本款规定系指大于等于100m的居住建筑,从首层起全部外墙面保温均应符合本款要求,而并非100m以下的楼层外墙外保温可降低防火要求。
其他有关建筑高度的条文,均指从首层起的全部外墙面,应符合该款的要求。
)
2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m,但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外,还可选择下列的任何一种做法;
1)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不小于16mm;
2)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3)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小于16mm时,在保温层内每层设置
一道水平防火隔离带。
(条文说明:聚苯板外覆盖厚度不小于16mm防火保护层的做法,对整个系统起防火保护作用时,不需另加防火隔离带。
热固型保温材料有改性酚醛树脂板、硬泡聚氨酯。
)
3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但小于6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本规范第4.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做法外,还可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且保温层外抹面砂浆的厚度不小于3mm,在保温层内每两层设置一道水平防火隔离带的做法。
4 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本规范第4.1.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做法外,还可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且保温层外抹面砂浆的厚度不小于3mm,在首层保温层内设置一道水平防火隔离带,向上每三层再设置一道水平防火隔离带的做法。
4.1.2 公共建筑外保温
1 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本款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注意事项见第4.1.1条的说明。
)
2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但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A级保温材料外,还可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其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不小于16mm。
(条文说明:此类建筑外保温做法可达到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的作用。
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无非闭合空腔点框粘贴,同时在外面覆盖厚度不小于16mm的防火保护层。
采取这几项措施后,整个系统的防火性能可视为与A级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等效”。
)
3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但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本规范第4.1.2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做法外,还可采用以下做法:
1)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不小于16mm;
2)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4 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公共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本规范第4.1.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做法外,还可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3mm,在保温层内每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的做法。
4.2 幕墙式墙体外保温
4.2.1 建筑高度≥24m的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的幕墙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注意事项见第4.1.2条第1款的说明。
)
4.2.2 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幕墙式建筑,全部外保温除可采用A级保温材料外,还可采用B1级热固型保温材料,其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3.0.4条的要求;
4.2.3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
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A级材料(或
等效的热固型材料)封堵。
幕墙内的狭窄空腔遇火灾时极易引起火焰迅速蔓延,封堵空腔十分重要。
封堵材料同保温材料。
)
4.2.4 基层墙体内部的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宽度不低于100mm的A级材料进行封堵。
4.3 屋顶
4.3.1 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屋顶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时,屋顶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或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4.3.2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其宽度应不小于500mm。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指瓦屋面檐口开口处(设挂瓦条、顺水条时),火焰容易进入点燃保温层,故要求檐口向上500mm的范围内保温层换用A级材料作防火隔离带。
)
4.3.3 外墙保温材料应在女儿墙压顶处断开,压顶上部抹面及保温材料应为A级材料;无女儿墙有挑檐的屋面,保温材料应在挑檐下部断开。
4.4 保温装饰板
4.4.1 与基层墙体粘贴的保温装饰板中保温层的防火要求与本规范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要求相同,按其规定的建筑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4.2 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
若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每层遇楼板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4.4.3 保温装饰板的面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当采用金属面板时,金属面板与保温层之间应有厚度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
4.5 金属夹芯复合板
4.5.1 厚度小于1.5mm的金属面板不得直接与B2级可燃保温材料连接。
4.5.2 金属夹芯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单独用作民用建筑的围护外墙时,保温芯材应采用A级材料。
(条文说明:彩钢夹芯板的钢板薄且接缝不严密,夹芯材料采用聚苯板时防火性能极差,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故本规范规定用于民用建筑外墙时夹芯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临时性民用建筑,其芯材可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
5 施工防火
5.1 一般规定
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
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具有相应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1.3 保温材料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2条、4.2.3条进行见证取样复检。
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试验目的是对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进行验证,主要是按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和GB/T 2406.2-2009氧指数的要求验证其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
5.1.4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5.2 施工准备
5.2.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并应远离火源,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必须经施工现场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在指定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作业应有专人看护并在具备有效消防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要求动火方和保温方各自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保温板上的措施,10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并在作业时派出专人看火。
)
5.2.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其适用、有效。
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5.2.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5.3 材料堆放
5.3.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 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6 可燃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从调研结果看,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发生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20%左右,因此,对可燃类保温材料现场堆放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措施。
)
5.3.2 外保温工程施工时,作业现场保温材料临时堆放条件应符合5.3.1条1、2、3款的要求。
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5.4 施工防火要点
5.4.1 可燃保温材料宜在出厂前涂覆防火界面层,防火界面层应为水泥基质材料。
所有外墙保温材料在上墙后的裸露时间不应超过72h。
5.4.2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是指包括:保温工程作业临时堆放区、与保温工程作业区面垂直区、未完工保温墙体周边5m区域。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是施工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外保温工程施工区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提出严格的要求。
)
5.4.3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4.4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4.5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类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并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4.6 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外保温工程施工,宜在安装就位前,对保温板面做好界面处理(需要时)。
若未事先作好界面处理,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层处理。
5.4.7 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停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层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的剩余保温材料按5.3节要求堆放管理。
停工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的保温层和板材堆放。
5.4.8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
5.4.9 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5.4.10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5.4.1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与外墙、屋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6 防火安全验收
6.0.1 防火安全验收应与建筑外保温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
6.0.2 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
6.0.3 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核查下列资料,并纳入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1 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审核文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清单、数量、批次、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3 进场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见证检验报告;
4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及相关图像资料;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规范增加了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的管理,要求形成验收资料并归档,促进规范的有效实施。
)。